楊立新教授:有償代駕的法律關係,為什麼不是委託合同關係?

楊立新教授認為:有償代駕人與被代駕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性質既不是僱傭合同關係,也不是委託合同關係,而是承擔合同關係。

委託合同,又稱為委任合同,是根據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承諾為其處理事務的合同。

《合同法》第396條明確規定,委託合同訂立的目的在於由受託人為委託人處理事務。

從外觀角度看,在代駕行為中,代駕人接受被代駕人的委託,為被代駕人代為駕駛,似乎符合委託合同以處理他人事務為目的的要求。

有學者認為,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人事務時是以委託人的名義,且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通常會與第三人發生關係,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駕駛人必須擁有合法有效的駕駛執照才可以駕駛機動車,因此,代駕合同中的代駕人在提供代駕服務的過程中始終是以自己的名義,且一般並不涉及第三人,因而代駕合同在性質上不能認定為委託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給付約定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原因在於二者均屬於勞務合同,即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為委託人處理事務和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都需要付出勞務。

但是,二者的區別在於:委託合同中的處理事務更注重過程,並不擔保一定的結果,屬於行為性債務;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依照約定提交一定的工作成果,屬於結果性債務。

楊立新教授認為:代駕合同的性質不是委託合同的原因在於,代駕提供的是將被代駕人連同其機動車安全送達目的地的勞動成果,而非駕駛這一勞務本身,即並非注重過程而不要求結果,因而不符合委託法律關係的特徵。

楊立新教授:有償代駕的法律關係,為什麼不是委託合同關係?

主要觀點摘錄自:“十三五”國家重點出版物出版規劃項目,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楊立新法學研究系列《中國侵權責任法研究(第三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97-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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