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連續16天沒在微信群簽到,被以曠工為由辭退…法院判了

員工因未按企業要求在APP簽到,被以曠工為由辭退。近日,法院終審判決企業敗訴,員工獲賠4.9萬餘元。


員工連續16天沒在微信群簽到,被以曠工為由辭退…法院判了

2014年4月,趙某到新疆某科技公司工作,從事銷售崗位,工作時間靈活,工資按照銷量提成。

2018年5月10日,公司在微信群發佈APP簽到的新方法,當時趙某在微信群裡表示收到發佈。2018年6月24日,趙某連續16天未簽到。7月1日,公司以趙某曠工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為由予以開除。

對此,趙某不服,向呼圖壁縣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2019年9月16日,呼圖壁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新疆某科技公司向趙某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25119元。

對於該仲裁,新疆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該院受理後認為,新疆某科技公司的理由,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屬於終局裁決的爭議範圍,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書。

此後,趙某向呼圖壁縣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單位於2014年4月3日和我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辭退我,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趙某表示。他提交的證據顯示,公司發佈的消息未寫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

呼圖壁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主張趙某未按照規定記錄考勤,但根據公司提供的微信記錄和考勤記錄,辯解內容明顯與事實不符;公司主張已向趙某告知公司規定,但未能提供趙某知悉公司該規章制度證據。本案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判決公司向趙某支付經濟補償金49340餘元。

對於一審判決,公司不服,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公司認為,培訓會議簽到表證明公司對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培訓學習;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法定代表人楊某在工作群中公告新考勤簽到形式,趙某回覆收到,表明趙某知悉公司該規章制度和具體考勤打卡形式。趙某於2014年入職公司,其對規章制度知悉要求遠高於其他員工。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趙某提供的微信記錄、銷售記錄,公司提供的工資表等證據顯示與公司辯解內容明顯不符,依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趙某的行為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對此,律師指出,用人單位可通過微信此種便捷、快速的工具以群發形式向員工發送通知、制度,但涉及員工自身重大利益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先向員工告知公司將以此種方式進行制度公佈。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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