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判定

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是兩個既有本質區別又有密切聯繫的概念,刑法規定了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了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某晚孫某和蔣某去看電影。見郭鵬及郭小平、馬忠全三人糾纏少女陳某、張某。孫明亮和蔣小平上前制止,與郭鵬祥等人發生爭執。蔣小平打了郭鵬祥一拳,郭鵬祥等三人逃跑。孫明亮和蔣小平遂將陳某、張某護送回家。此時郭鵬祥、郭小平、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結夥尋找孫明亮、蔣小平,企圖報復。發現孫明亮、蔣小平,郭鵬祥猛擊蔣小平數拳。蔣小平和孫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鵬祥繼續撲打,孫明亮掏出隨身攜帶彈簧刀照郭鵬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鵬祥當即倒地;孫明亮又持刀空中亂劃了幾下,便與蔣小平乘機脫身。郭鵬祥失血過多,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孫明亮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郭鵬祥等人拉扯糾纏少女被孫明亮等人制止後,又返回尋釁滋事,繼續實施不法侵害,孫明亮等人有權進行正當防衛。

然而孫明亮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郭鵬樣等人雖然實施了不法侵害,但強度較輕,只是用拳頭毆打,而孫明亮防衛時則使用彈簧刀照郭鵬祥的胸部刺一刀,將其刺死,其防衛的手段、強度都明顯大大超過了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強度,並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損害結果,屬於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文章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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