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犯罪手段變化明顯:利用電信網絡手段實施犯罪數量上升

4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2020年1至3月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全國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以詐騙罪和妨害公務罪為主,審查起訴分別受理1175人、714人,合計佔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總數的五成以上。

據悉,從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所涉罪名看,共涉及97個罪名,以詐騙罪和妨害公務罪為主。2020年1至3月,全國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分別受理1845人、580人,合計佔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總數的六成以上;審查起訴分別受理1175人、714人,合計佔五成以上。其他數量較多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受理審查逮捕248人、受理審查起訴148人;尋釁滋事罪,受理審查逮捕207人、受理審查起訴205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械罪,受理審查逮捕178人、受理審查起訴141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表示,疫情防控期間,最高檢從2月11日發佈第一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以來,已發佈9批50件典型案例,第一時間指導各地檢察機關依法辦理該類犯罪案件;全國檢察機關對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偵查數佔受理該類犯罪案件數的82.8%,較總體刑事犯罪該比例高79.6個百分點。

透過刑事檢察業務數據,可以看到刑事犯罪案件的變化比較明顯,一是案件數量大幅下降,2020年1至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和決定逮捕各類犯罪132914人,同比下降41.8%;決定起訴275450人,同比下降25.7%。

我們認為,刑事案件數量下降是客觀情況的反映,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些犯罪的實施條件不具備,犯罪案件的發案數本身會降低;另一方面,司法機關辦案也受到較大影響,所以辦案數量會有較大幅度下降。

二是刑事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也發生變化,比如,去年全年受理審查起訴人數最多的危險駕駛罪被盜竊罪代替,受理審查起訴人數排在前十位的罪名中,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降幅最大,受理人數分別為50647人、14554人,同比分別下降40.3%、39.9%。其他像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強姦罪、搶劫罪等常見暴力犯罪下降幅度也比較大,合計受理審查起訴58905人,同比下降30.9%,佔總體刑事犯罪的15.9%,同比減少1.2個百分點。

三是犯罪手段變化明顯發佈的數據中已經提到,總體刑事犯罪案件數量同比下降的同時,利用電信網絡手段實施犯罪的數量同比上升,起訴利用電信網絡實施的犯罪18820人,同比上升32.8%。詐騙罪中,利用電信網絡手段的情形最為突出,共11414人,同比上升41.6%,佔起訴電信網絡犯罪總數的60.7%,同比增加3.8個百分點。

文字:宿廣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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