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重點!參加發票抽獎活動必須瞭解的發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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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的小夥伴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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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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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要錯過這麼壕的機會!

在此長春市稅務局提醒大家

活動雖“壕”

但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

開具發票

劃重點!參加發票抽獎活動必須瞭解的發票規定

取得發票的注意事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 第49號)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

第二十九條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製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製作。禁止偽造發票監製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於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以上述第一條、第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的,應當從重處罰。

四、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發票使用風險提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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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定代表人(店主、業主、負責人):

為了防止不法分子騙取、冒用、盜用您的身份信息,將您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店主、業主、負責人),從事虛開發票等違法活動,現將發票使用有關風險提示提醒如下:

如果您作為法定代表人(店主、業主、負責人)的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如果您作為法定代表人(店主、業主、負責人)的企業虛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

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您作為法定代表人(店主、業主、負責人)的企業虛開發票並符合相關條件,稅務部門將向社會公佈並會同相關部門採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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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發票抽獎活動兌獎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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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關於在全市開展發票抽獎活動的公告》(2020年第1號) 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公佈兌獎地點和時間如下:

辦理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地點

長春市朝陽區西安大路1788號長春市商務局526室進行中獎登記,獎品領取時間和地點請關注媒體後續發佈。

諮詢電話

(一)稅務機關發票抽獎活動諮詢電話:

長春市城區:

0431-80509745、0431-80509746、0431-80509747、0431-80509748、0431-80509749。

雙陽區稅務局:0431-80508222;

九臺區稅務局:0431-82312366;

榆樹市稅務局:0431-83612366;

德惠市稅務局:0431-80509191;

農安縣稅務局:0431-80509366。

(二)長春市商務局兌獎諮詢電話:82739171

受理時間:均為工作日工作時間段內。

兌獎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中獎者兌獎時按公告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提供下列資料:

1.兌獎時應持與中獎號碼一致的發票原件(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提供中獎發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

2.有效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

3.中獎者身份證明覆印件、中獎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備查,中獎者需在每張複印件上簽字,確認無誤後,即可兌獎;

4.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合法的書面委託材料和受託人身份證明(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後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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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模板

發票中獎相關個人所得稅

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規定,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由長春市商務局代扣代繳中獎者個人所得稅。

可查看現場抽獎視頻

文章來源:轉載·掌上長春

編輯:一鑫

審核:懷楠

監製: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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