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不起眼的窨井蓋,“兩高一部”因何為它專門出臺《意見》?


窨井蓋,隨處可見,直徑一米左右,不特意關注,很難發覺它的存在。然而,就是涉及這樣一個不起眼的小東西,“兩高一部”卻專門出臺了指導意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為依法懲治涉窨井蓋相關犯罪,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提升辦案質效提出指導意見。


說來也對,窨井蓋雖小,但關係到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干係重大。近年來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僅2017至2019年新聞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餘件。涉窨井蓋相關犯罪,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反映強烈。司法機關加強對涉窨井蓋相關犯罪的打擊,進一步嚴密法網,推動完善社會治理體系,體現了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政治自覺和擔當。


近年來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時有發生,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相關事件背後涉嫌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少,司法打擊不夠精準、不夠有力。司法實踐中,對於盜竊、破壞窨井蓋等犯罪,一些案件罪名適用不準確,罪責刑不相適應,處罰過於寬緩。窨井“吃人、傷人”與窨井管理部門疏於、怠於履行監管職責或者履職不當有重要關係,但長期以來相關失職瀆職等行為未被追究。面對這些問題,迫切需要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文件,增強司法打擊質效。


盜竊、破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而不僅僅是公共財物所有權。對於此類犯罪行為,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認定,而應當適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意見》將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放在首位,對於盜竊、破壞窨井蓋的行為,根據窨井蓋所處的位置和行為方式分別認定是否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窨井“吃人”問題,一方面是由於窨井蓋遭盜竊、破壞,另一方面也與窨井蓋管理部門疏於管理、怠於履職有重要關係。但長期以來,司法機關更多地打擊盜竊、破壞窨井蓋等普通刑事犯罪,對窨井蓋管理人員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打擊不力。為此,《意見》給相關管理者敲響警鐘,明確堅決打擊相關職務犯罪,將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均納入進來,構成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制定《意見》,是首次就辦理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作出系統規定。相信《意見》出臺後,司法機關將更有針對性地打擊涉窨井蓋的各類犯罪行為,推動窨井蓋問題的綜合治理,切實守護群眾“腳底下的安全”。


來源:西藏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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