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縣季某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

2015年12月,縣市場監管局對全縣整個油條市場進行整治,發現油條炸制過程中,經營者存在隨意使用含鋁泡打粉、明礬等作為膨鬆劑的現象,而且在使用的量上全憑經驗,經營者自身也不清楚油條中的具體鋁含量。而2014年7月1日更新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就明確規定油炸面製品中鋁的殘留量不得超過100毫克/千克(幹樣品,以鋁計)。參照該標準及其他省市相關案例,該局認為該局執法人員對每一個經營油條攤位都發放了關於含鋁添加劑使用新規定的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油條中鋁的殘留量不能超過100毫克/千克。在告知後的一個星期,該局陸續對全縣範圍內的油條經營戶進行抽樣,並送往麗水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進行鋁含量定量檢測。

【調查與處理】

根據麗水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出具的檢測報告,送檢的16個批次油條中,有5個批次鋁的殘留量超過500毫克/千克,最高含量達879毫克/千克。根據刑法第143條的規定,以上5名當事人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移送至青田縣公安局進行立案處理。

【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進行移送,需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是行為人應當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人;二是實施了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三是行為人在主觀上系故意;四是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這裡面一、二兩點應該是比較直觀明確,沒有什麼爭議的。關鍵就是以下兩點:

1、行為人主觀上系故意,即是否明知應知。因為該局在抽檢前已對各經營戶書面發放過含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告知書,並全程使用執法記錄儀拍攝記錄,故案件中當事人藉此推脫的行為均被法院駁回。

2、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於究竟鋁含量超標多少才構成刑法143條所列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直沒有明確的說法。相關的參考文件也只有“2013年5月4日起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並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關專家出庭作出說明”。故認定2015年11月5日,由該局牽頭,召集縣公安、法院、檢察院、水利、農業和林業等部門召開的食品安全涉刑案件聯席會議上,參考其他省市作出的鋁含量超過500mg/kg,將可能被刑事追責, 是合情合法的。

【典型意義】(600字左右)

經多項研究表明,少量鋁進入人體後會很快被代謝,如果攝入過量,鋁就會積累在一些組織器官中,產生毒害。長期服用含鋁添加劑的食品,容易使人體腦組織的鋁沉積過多,可導致記憶力減退、智力低下、行動遲鈍、催人衰老。此外,鋁超標不僅影響兒童骨骼的生長,還會引起嬰幼兒的神經發育受損,導致智力發育障礙。因此國家一直以來都在嚴格控制含鋁添加劑的使用。

青田縣油條案件的辦理,在麗水市走在了前列,作為跟百姓息息相關的早餐食品,可能顧慮到經營者多為社會底層,生活不易,在執法中存在刻意迴避。但食品安全一次又一次主動或被動的擺在了檯面上,國家不會放鬆,我們作為執法人員更不能有懈怠。該案件為本縣切實加強了食品安全法治建設,為構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打開了新局面。從小的說,該案件的辦理使油條經營戶摒棄傳統的加工工藝,倒逼經營者改良配方。從大的說,“一根小油條”也對農村地區其他食品安全意識淡薄的經營戶起到了警示作用,其教育、震懾意義遠大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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