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法制究竟有什麼區別?

來源:摘自《新聞理論傳播十講》

編輯:haggi

法治和法制究竟有什麼區別?

來自1978年11月13日第三版《人民日報》刊登的林 春、李銀河的文《要大大發揚民主和加強法制》(整 版)。在這篇文章裡,她們講述了“法治” 的內涵 ,但使用卻是“法制”這個概念。這說明,那時候即使先知先覺的人,對“法治” 的理解也有限。英文原文是什麼、它的深刻理論含義是什麼,還是有些懵懵懂懂的,她們能提出這個理念,已經很了不起了。

法治和法制究竟有什麼區別?

最初使用的概念一旦延伸到社會,改變起來就難了,詞彙概念的約定俗成,力量是很強 大的。進入 80 年代,我們都使用了“ 法制” 這個概念,最早帶有這個概念的刊物是《 民主與法制》,後來的《法制日報》,也是這個“制” 字,一直到21世紀初北京《法制晚報》。《法制晚報》 創刊之前,李銀河特別給它的母報《北京青年報》提過建議,不要 再用“法制” 了,應該用“法治”。但是他們最終還是用了“法制”。為什麼?因為前面《民主與法制》雜誌、《法制日報》都用的是“制”,到這裡用“治”,他們自己也說不清楚 了,這是很無奈的事情。

但是在理念上要知道,“法制” 這個詞的英文對應詞是“ Rule by law”, 即通過法律進行統治。這裡沒有主體,主體是誰? 是統治者。 這意味著什麼呢?意味著這個概念的內涵是統治者用法來為政治服務,法在這裡是被動的,帶有制定者任性的性質。這種狀態,不是我們的目的。這種“法制”,中國早在 秦始皇 時期就有了,秦始皇制定了一堆法律,不都是為他的統治服務的嗎?如果我們追求的是這種法制,我們不用追求,早就有了。我們現在說是“法治”,是 江澤民 提到的“ 以法治國” 的“ 治” 字。這個“法治” 的英文對應詞是“ Rule of law”, 法是主格,即用法來治理政治,這是一種相對穩定的以法管理。

我們追求的是這種 目標。歐洲資產階級在法學觀上的革命,就是廢除封建的“法制”,轉為代議制下的“法治”。 這兩個概念一定要明確,雖然前面提到的報刊名稱中的“法制” 這樣寫了,但是大家在寫文章的時候,一定要用“法治”,不能再用“法制” 了。

“Rule of law”這個詞我們可能很難理解因為中國歷史上基本不存在這種狀態,或者說,只在很小的局部範圍內存在這種狀態。我想了想,舉個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意大利這個國家,1946年經過全民表決,廢除王權,建立共和國。

法治和法制究竟有什麼區別?

意大利從1946年以後是一個共和體制,共和體制當然就要有議會、有內閣、有各個部的部長。而意大利到現在為止獨立60多年,換了70多屆內閣。換句話說,意大利的政府機構不到一年就要換撥人馬。按照我們中國的理解,領導人像走馬燈一樣換來換去,那意大利不是亂透了。但是,我們知道,意大利自1946年到現在,沒有發生過全國性的動亂,社會很平穩,只有幾個黑手黨在那裡折騰,那是個別人。為什麼?因為意大利是個法治國家。 也就是說,一旦法律規定了國家制度以後、任何個人不可能對這個制度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總理可以換,治理國家的法律規範不能換,各個部門的部長可以換、但是常務副部長是專業的人士,因為治理國家是一種專業,每個部門是一一個專業。專業人士完全按照專業標準來使國家機器正常運轉,不會因為換了總理、換了部長,這個國家就亂了。

我們現在正在向法治過渡,我們追求的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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