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你选的是你想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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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你选的是你想要的吗?


前言

每次讲与合同风控有关的课程,或者给客户审查合同时,我都会强调:如果我们最终是接受货币的权利一方,我们也不是和外国客户做生意,那么争议解决方式最好不要随意选仲裁。

针对这个问题,有人听完以后,毫不在意的说:哪有那么多纠纷啊,这个约定就是随便写写的,别那么当真了!还有人会提出疑问:仲裁多高大上啊,还是一裁终局,可以又好又快的解决问题。你怎么说仲裁不好呢?不好为啥还有那么多人选呢?

签合同的目的可不仅仅是为了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签合同真正重要的功能其实是为了在万一发生纠纷时,可以让自己有据可依!

所以,纠纷解决方式是一定要约定的。那么,到底该选法院还是仲裁呢?这个问题还是要慎重考虑的!

这就是我这篇文章要说的重点!


此文并不是要告诉大家仲裁不好,不让大家选仲裁。


而是希望大家不要在对仲裁规则和仲裁机制毫无了解的情况下,只因仲裁这俩字长相喜人(国人内心里通常会觉得法院不是个好地方),就大笔一挥,勾选了仲裁!

如果我们确实了解仲裁规则,并能够很好的认同和接受仲裁规则,那仲裁无疑就是很好的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让大家不需要专门学习仲裁规则,就能对仲裁机制有个初步的概念,我特将最近刚刚办结的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分享给大家。相信大家跟着我的办案脚步走,就能够对仲裁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建立起立体的印象和认知。


仲裁与诉讼,你选的是你想要的吗?

一、案情简介

2016年下半年,某市政工程通过招投标,确定某区某天桥整修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A公司将该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B公司,B公司再将部分工程发包给C(个人施工队)施工。B与C签署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包工包料的价款为38万元。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某仲裁委员会。

施工过程中,工程有所增量,C根据B的指示新购材料,安排人工进行施工。B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根据增加的工程量详情,向C出具了加盖了A公司项目专用章的若干份《签证单》。每份《签证单》均记载了增加的工程名称,所需材料数量和价款,以及增加的人工等详细内容。各签证单最终显示增加的工程款为39万余元。

工程完工后,B公司陆陆续续向C支付了合同内的工程款38万元。但增加的工程款却一直未付。

2017年,C意外去世。C的家人此后数次找B结算增量工程款,但B一直拖延不付。

2019年1月,我接受C的继承人的委托,向某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与诉讼,你选的是你想要的吗?


二、仲裁立案的规则

首先,是立案材料的准备

此处暂且不表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这个可以另开一讲了,本文暂不赘述),仅是申请材料,仲裁需要准备的数量就比诉讼多。因为仲裁委是根据仲裁员的人数,以及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数量等确定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份数的。一个案子,如果材料少些还好说,秋秋姐曾经有个案子两三百页,按规定需要提交5套申请材料,拎着上千页材料去立案,可累惨了!

而法院呢,材料起步只要两套,不需要专门再为每个法官或者陪审员多准备材料;多个地址也不用多加准备,一个地址送达不到,退回来后还可以继续送达另外的地址。

其次,是立案的时间和流程

案件提交仲裁委后,经审核,符合受理标准的,仲裁委基本上是先留下材料,随后再向申请人寄出受理通知书或者缴费通知书,再然后才是正式立案。这个周期基本上一两周,甚至更长的时间(这种状况主要也是因为仲裁委坐班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实质上只有几位秘书,而他们每人每年也是要全程参与和面对几百上千件案子导致的)。

而法院,绝大部分案件都可以当场拿到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单。毕竟每个区的法院仅立案窗口基本都会达到两位数,而且窗口负责接待的法官只负责立案这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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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中财产(证据)保全的流程

如果您的案件需要采取财产(证据)保全措施,那对不起,仲裁委收下材料后,要等正式立案后,再转委托法院去操作保全事宜。您急,不好意思,快不了啊!

您必须等着仲裁委把保全申请转到法院后,再由法院按照自身的流程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而法院呢,没有特殊事由,基本上可以当场受理,然后移送保全组法官采取保全措施。时间上短则两三天,长则一两周,特殊情况可能会达到一个月(现在法院也很难保证法定期限了,毕竟法院现在案子多如牛毛,保全组法官脚不沾地都忙不过来)。

还好,秋秋姐这个案子最后当事人放弃了财产保全申请。要不然还有得等了。


四、仲裁中追加合同外第三方加入诉讼的规则

我这个案子呢,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对《签证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签证单》理应加盖B公司的印章才符合常理,但申请人的《签证单》加盖的却是A公司的项目章;且这些A公司的项目章也无法判断真伪。

因此,我提出是否可以追加A公司为第三人或者被申请人,遭拒(实际上是遭嘲)。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在追索工程款时,可以单独对发包人或者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起,也可以对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同时提起诉讼。如果实际施工人只对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法院还可以依职权追加转包人作为被告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参与案件的审理,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后,直接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法院会在最大限度发挥职权,查明事实,以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么好的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却无法实现。

因为仲裁规则的设置就是只能将合同相对方列为当事人,其他主体,即便对查明事实再重要,也要说——No!

这个案子呢,其实最简单高效的办法就是将A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这样不仅可以最快速度查明C持有的加盖A公司项目专用章的《签证单》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还可以将工程款直接裁定由A公司在未结算的范围内代为支付。

但是,因为仲裁规则不能够让A公司参与诉讼,才导致B公司各种扯皮,不仅拖延仲裁时间,而且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这一点无疑是最令人郁闷和不爽的地方!

所以,大家一定要切记:如果您的合同可能涉及第三方,那么建议慎重考虑,甚至要重新规划和设计合作模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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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仲裁中调查取证的规则

很多案子还需要调查取证,需要通过其他单位或这个人的协助,才能最大限度查清事实真相。

但遗憾的是,经再三沟通,最终也未能将A公司追加进来。


既然不能追加A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那咱们向A公司,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调查取证总可以吧。

根据规定,仲裁委还有依职权调查权呢,当然也会允许我申请调查取证了,

但是呢,鉴于仲裁员是兼职的,仲裁委的秘书呢,又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办案。所以嘛,这调查取证表面上看似没问题。但到最后,除了律师可以拿到仲裁委给的《协助调查函》外,想让仲裁员丢下自己的本职工作,去帮我们外出奔波到其他单位调查取证的可能性不是木有,但真的不大!

仲裁委的秘书曾经为此质问过我:“你是想让我们仲裁员自己开着车子跑去给你调查吗?!”我为此觉得自己很不专业,但内心奔腾的真实想法却是:相同的申请,我放到法院去,法官要么受理,要么不受理,但绝对肯定以及一定不会用这句话质问我!

律师拿到手上的《协助调查函》的使用范围倒是和法院的《调查令》一样滴。但是否能够从相关单位拿到想要的证据材料,这还真不好评判。毕竟,不是任何单位,都会给律师面子滴!

后来,我主动撤回了调查取证的申请。不想折腾了,反正我有《签证单》,B公司想推翻这些单证的效力,就让B提出相反证据吧。仲裁员,您就根据双方证据依法裁决就行了,我还不信能裁决我们全输!

除调查取证的效果差强人意外,调查取证的审批流程也比较慢。因为我们的申请并不是直接给到仲裁员,而是需要先提交给仲裁委的秘书,再由其转交给仲裁员,最后再由仲裁员确定是否依职权调查或者签发《协助调查函》。所以,这个时间流程嘛,相对也是比较长的。

那么,这件事儿如果放在法院,会是什么情况呢?

首先,周期不会太长。

其次,法官的专业水平、专业能力,以及法官的责任制,已经注定了,凡是能查的,法官一般都会尽量帮忙,不会推辞。他们也不想因为遗漏证据造成冤假错案,最后让当事人去上诉推翻他的判决。

再次,这个案子如果放在法院,根本连调查取证这个环节都不会出现。因为,法院可以直接追加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我们也可以直接把A公司列为单独或者共同的被告进行起诉。

总之,法院会最大程度上让各方当事人参与案件,以便查清事实,最终做出相对更加客观的判决。


仲裁与诉讼,你选的是你想要的吗?


六、仲裁的一裁终决规则


大家都知道,仲裁是一裁终局,而且专业、公平、可靠。

对,却是如此!这也是很多人选择仲裁的重要原因,快啊,不容易产生什么猫腻啊!

可是,仲裁决裁也是人作出的,就像一审法院的判决会出错一样,仲裁也有出错的概率。

如果我们的案子在法院审理!假如我们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上诉,争取翻盘。上诉不仅不存在法院不会受理的情形;而且只要判决确有错误,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概率也非常大。

可是,要推翻仲裁裁决,那难度可就大了去了。

因为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刻生效!要想翻盘,只能到法院去申请撤销这份裁决。

您想想,撤销这俩字的分量吧!这个撤销,不仅法院受理非常慎重,能被法院受理都不容易,翻盘的概率更是可想而知了!


仲裁与诉讼,你选的是你想要的吗?


七、办案小结

写这篇呢,其实不是要吐槽仲裁,只是为了用最简单的办法告诉大家一个现象,并让大家做出更好的判断和选择。

仲裁发展到今天,已经越来越完善了,但仲裁机制设置中存在的一些主客观的问题,我们还真心不能忽视。总结下来,最典型的几点就是:

1. 它调查取证权限的运用 , 效果和速度有待改进。

2. 它财产保全和证据全权限的运用, 效果和速度有待改进。

3. 它在列合同外第三方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处理上有待改进,否则不利于查明案情,不利于责任承担,可能导致案件结果陷入僵局。

4. 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纳规则的权限运用和驾驭能力,有待改进。

5 .如对裁决结果不服,我们只能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个难度远远大于诉讼程序的二审审理

还有一些小的细节,比如程序的把控、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员的专业程度等等方面,都会或多或少对案件存在一些影响,篇幅所限就不一一赘述了。

好了,今天的案件分享就到这里,相信您现在应该可以明确您的合同到底要选哪种纠纷解决方式吧。

八、律师寄语

这世上,从来就没有什么十全十美的选择!但每一个选择都关乎人生,都有一定的代价!


所以,认真地对待和权衡每一个选择,才是我们最明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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