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02條“保證人拒絕履行權”的理解適用

摘錄自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事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民法典合同編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84-385頁。


【民法典條文】

第七百零二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保證人拒絕履行權的規定

【條文理解】

從理論上講,保證人基於從屬性而享有的主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抗辯權而非形成權。但形成權人通過單方意思表示即可塑造法律關係的屬性,在主債務人未及時行使權利時,必然使主合同法律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繼而影響保證合同。甚至可能產生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後主債務人才行使撤銷權或者抵銷權的情形,繼而衍生不必要的循環訴訟。因此,立法明確規定保證人享有基於主債務人抵銷權和撤銷權而拒絕履行的權利。

【司法適用】

在司法適用中,一定要注意,保證人的拒絕履行權是區別於抗辯權的一種法定權利。當主債務人享有抵銷權和撤銷權時,保證人可以行使主債務人的何種權利?比較法對此有兩種不同的立法體例,一種是直接規定保證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另一種是規定保證人享有拒絕履行的權利,顯然我國立法選擇了第二種立法體例。這裡的撤銷權,僅指因意思表示的瑕疵(如欺詐、脅迫、錯誤)而享有的撤銷已從事的法律行為的權利,而非作為債的保全方法之一的撤銷權

【理解分歧】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官方釋義書中對民法典第702條中“撤銷權”的理解持不同態度,該書認為第702條中的撤銷權為債的保全中的“債權人撤銷權”。(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404-1405頁。)本文摘錄觀點顯然是旗幟鮮明的反對這一觀點,而認為民法典第702條中“撤銷權”是指“因意思表示的瑕疵(如欺詐、脅迫、錯誤)而享有的撤銷已從事的法律行為的權利”,而非作為債的保全方法之一的撤銷權。

上述差別,當引起實務工作者的注意。本文摘錄的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事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所編著《民法典合同編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對民法典第702條的理解適用,當持肯定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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