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网约车司机“刁蛮”,乘客向平台索赔1元!

网约车平台的发展

使得许多消费者都能

享受“随叫随到”的服务

但有时也难免遇上“刁蛮司机”

一位司机因为加价遭拒

选择半路抛下乘客离开

乘客向平台索赔维权

看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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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9月,网友小严使用某出行平台网上预约顺风车,并预付车费149.8元。小严称,其与小丘、小黄上车后,司机竟要求现金加价100元。遭到小严拒绝后,司机将他们三人拉至人烟稀少的偏僻之处,并恶语相向驱赶三人下车。

小严一行感到非常愤怒,遂联系某出行平台客服寻求帮助。然而,某出行平台既未对投诉进行处理,也未提供司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同时对小严等三人的困境亦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解决方案。三人在偏僻之处等候许久,无奈之下更换了网约车平台。

因网约车司机“刁蛮”,乘客向平台索赔1元!


两日后,小严收到某出行平台的短信,显示案涉订单已由系统自动完成。小严与小丘、小黄认为司机违约、服务未完成,某出行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实质性解决问题。

为此,小严与小丘、小黄将某出行平台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 某出行平台返还车费149.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20日起,以14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某出行平台向小严与小丘、小黄赔偿1元;

3. 某出行平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小丘、小黄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某出行平台是否应承担返还车费等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1. 某出行平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严返还车费149.8元及利息(以149.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日止);

2. 某出行平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严赔偿1元。

3.诉讼费由某出行平台承担。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虽然小丘、小黄为同乘乘客,已将乘车费用交给小严,但案涉订单是通过小严下单、支付,系小严与某出行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丘、小黄非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对于某出行平台是否应返还车费

首先,当事人双方均确认司机未完成订单,在小严已举证证明仅搭乘该车2公里,后另行通过其他方式出行的情况下,某出行平台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司机完成大部分线路或小严主动下车,故对小严主张的司机违约、服务未完成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某出行平台作为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协助义务,在未能及时提供司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小严有权要求某出行平台承担责任,某出行平台应当向小严赔偿车费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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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出行平台是否应赔偿小严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某出行平台的司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订单,造成小严需另行约车出行,小严诉请某出行平台赔偿1元,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该1元虽数额不高,但反映出小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参与网约车平台治理的意愿,支持该请求具有重要象征意义。

规范网约车平台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共治,而消费者的维权监督无疑是重要的一环,支持小严1元的诉请,不仅体现了司法对消费者合法维权意识的呵护,也体现了人民法院推动消费环境改善的司法努力和价值取向。故法院对小严要求某出行平台赔偿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网约顺风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网约车平台作为合乘信息服务者,为乘客和司机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既方便乘客出行,同时能为司机带来经济收益,受到广大乘客和司机的共同青睐。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在网约车提供服务期间暴露出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本案便是因司机随意加价、驱赶乘客而引发的纠纷。

网约车平台作为合乘出行的监管者,按比例收取服务费用,应尽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司机的管理,如出车前要求司机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时记录司机行程路线等。

网约车平台作为合乘出行的组织者,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对司机、车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在“安全中心”开设110报警、行程分享、实时位置保护、行程录音保护等多项安全功能,对乘客即时投诉需有效回应和处理,涉安全类投诉全部由专人负责接听处理等。

网约车平台作为合乘出行的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司机和乘客发生纠纷时,应确保能提供司机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不能提供上述信息,乘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在遇到不公平对待时

消费者记得积极维权!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许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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