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龍哥案,正當防衛瞭解一下?除了正當防衛還有假想防衛?

近幾年來,正當防衛進入人們的視野越來越多,前有山東辱母案,後有龍哥案,社會關注度也相當高。

來看看這兩個熱點案件最終的審判結果:

2017年6月23日,於歡案二審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而於海明反殺龍哥案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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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有疑問,為什麼於歡最終還是被判刑,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是如何認定的?

事實上,要認定為正當防衛可不像你想的那麼簡單,它需要滿足一系列的條件:

1、起因條件:面臨現實的不法侵害——人的行為(包括人唆使動物實施的侵害行為)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尚未停止(停止後再報復或反擊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3、意思條件:防衛者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

4、對象條件:防衛對象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財產,但防衛主體不限於被害人,第三人也可以正當防衛(見義勇為)

5、限度條件:防衛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當性,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成立防衛過當(注意防衛過當只是一種量刑情節,不是罪名,不是阻卻事由

第五個限度條件,正是山東辱母案的判案依據,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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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正當防衛或是防衛過當,都已經造成了損害結果,而正當防衛可以不負任何刑事責任,防衛過當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在現實判案中認定較困難,有數據為證。一個統計顯示,採取“正當防衛”辯護策略的刑事案件有12346起,最終認定正當防衛的有6例。

這一比例是萬分之十三。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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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除了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外,防衛大家族裡還有特殊正當防衛(無限防衛)、偶然防衛和假想防衛。

特殊正當防衛(無限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符合正當防衛的其他要件),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了如果遇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反擊致施暴者死亡或重傷(即造成重大損害)時可以無限防衛,無需再判斷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這個條款能夠有效保護受害者不必有顧慮進行自救和反擊,屬於法律的進步和人性化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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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啥叫偶然防衛和假想防衛呢?

偶然防衛:指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符合了正當防衛的情況,客觀上起到了人身防衛的效果。

例如:甲正準備槍殺乙時,丙在後面對甲先開了一槍,將其打死。而丙在開槍時並不知道甲正準備殺乙,純粹是出於報復洩憤的目的殺甲,結果卻起到了保護乙的生命的作用。

偶然防衛與正當防衛對比,其實是缺少了防衛的認識和意志,只是在客觀上恰巧起到了防衛的效果。英國刑法規定,對防衛正當性的相關因素無認識的偶然防衛不能構成正當防衛。而中國對偶然防衛是否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尚有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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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衛: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對於假想防衛,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如甲、乙在激烈爭吵之後,甲看見乙扛著鋤頭朝他家走來,便繞到乙的背後,一石頭將其砸傷或砸死。乙朝他家走來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來打架滋事,但是乙還在路上,尚未開始實施傷害行為,不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甲屬於事先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另一種可能是乙根本無不法侵害的意思,不過是路過而已,那麼,甲屬於假想防衛

大家都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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