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未发放房屋补偿款,当事人不得已诉至法院,才成功讨回

拆迁协议都已经签订了,而且自己的房屋也早已被拆了,补偿款却迟迟没有到账,被拆迁人杨先生一家这一等便是十几年。这十几年内,杨先生也曾多次找相关部门,却都是无功而返。那么杨先生的房屋补偿款还能拿回吗?下面请跟即明律师一起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十几年未发放房屋补偿款,当事人不得已诉至法院,才成功讨回

房子被拆了十几年,被拆迁人却一直没有收到拆迁赔偿款

杨先生夫妇在原有住宅一套,2001年6月当地县人民政府要进行道路拓宽改造,2001年6月1日拓宽改造办公室与杨先生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赔偿杨先生包括房屋补偿款、搬家补助费等共计80610.92元。同时,根据当地公布的改造政策,所有拆迁户在道路施工竣工后都可以回原址重建房屋,政府依法为回迁重建户办理土地使用、建设规划等建房手续。

协议签订后,杨先生按照协议要求的时间自动拆除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建筑物、运走了建筑垃圾。并经改造办公室验收合格。此后,当地陆续向其他拆迁户支付了拆迁赔偿款并为其办理了建房手续,但杨先生的拆迁赔偿款和建房手续却迟迟没有拿到。

为此,杨先生多次到当地相关部门询问此事,要求兑现承诺、支付赔偿款、办理回迁重建手续,但都让其回去等通知,这一等就是十五年。这期间杨先生不间断地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信访,但当地仍然迟迟不履行其与杨先生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

在律师的建议下杨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有效并判令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该拆迁协议。

十几年未发放房屋补偿款,当事人不得已诉至法院,才成功讨回

在庭审中,县人民政府认为与杨先生签订协议的是拓宽改造办公室并非县政府签订的,应该去找拓宽改造办公室要赔偿款。并且杨先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拆迁补偿款未支付,谁是适格被告?

关于县人民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案涉拆迁协议书是拓宽改造办公室与杨先生签订的,县人民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办公室系其他主体成立的,而拓宽改造是县人民政府依据改造文件进行的,推定该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该办公室签订的拆迁协议书的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承担,因此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杨先生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双方于2001年6月1日签订《拆迁协议书》后,县人民政府一直没有明确表示对于该协议不予履行,该协议在法律上一直处于有效状态。同时杨先生一家在这期间不断的进行信访,说明他们一直未放弃权利,不超过法定时效。

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杨先生已经按照约定于2001年6月29日拆迁完毕,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补偿其80610.92元。

十几年未发放房屋补偿款,当事人不得已诉至法院,才成功讨回

双方于2001年6月1日签订协议后,获嘉县人民政府没有依法解除,且涉案合同亦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因此案涉拆迁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杨先生已将房屋拆迁完毕,且经拓宽改造办公室验收出具竣工合格证,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协议义务。

近日该案已经在河南省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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