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鑫改個名,江歌媽媽起訴跑斷腿?被告改名真沒這麼大影響

近日,網上有人說,江歌案中的當事人劉鑫改名了,江歌媽媽要起訴她,可能之前的準備都白做了。其實,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讀。

劉鑫改個名,江歌媽媽起訴跑斷腿?被告改名真沒這麼大影響

網上爆料江歌案的當事人劉鑫改名了

法律上的“明確的被告”是什麼意思?

被告改個姓名,就會對原告的訴訟產生影響?哪有那麼好的事。司法機關又不是機器人。

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單純一個名字,是不能明確區分具體被告的。因為中國同名同姓的人太多了。所以,為了區分明確的被告,法院或法律對被告的身份信息還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先來看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說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告是原告的法律義務,如果提供不了,那麼法院可以不受理。但是啥叫明確的被告?民事訴訟法沒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說了: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這一條明確多了,明確的被告=姓名(名稱)+住所

。這裡有兩個問題:1、啥叫住所?2、不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

首先說第一個問題,應該說每一個法律名詞,基本上都不是大家理解的意思。

我們通俗理解,我住酒店、住學校宿舍、借宿朋友家、住自己的房子裡,都是我的住所。


劉鑫改個名,江歌媽媽起訴跑斷腿?被告改名真沒這麼大影響

法律上的住所跟通俗理解的住所不一致


但是法律上的住所,跟通常意義上的住所含義不一樣,以自然人為例。《民法總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這裡規定的住所有三個:戶籍所在地+其他有效身份登記的住所+經常居所。前面兩個都好說,經常居所是個啥?這又要回到民通意見了。

根據《民通意見》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療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這條規定雖然比較具體了,但是咋證明離開戶籍所在地,在外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呢?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證據是居住證。居住證上會註明,在本地逗留時間,連續逗留超過12個月,即可在居住證登記地法院起訴。這就是法律上的經常居所。

需要提供身份證號碼才能立案嗎?

再來說第二個問題,光提供姓名+住所就足以區分被告了嗎?應該說還不足夠。因為可能存在兩人住在同一個住所,但是姓名相同的情況。

曾經有一家法院,去某村向被告張三送達傳票,結果村裡有兩個張三,書記員搞錯了,送給了另一個張三。被搞錯的張三因此把法院告了,理由是侵犯其名譽。

所以現實世界,光怪陸離,光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還不夠。最好能提供被告的居民身份證號碼。但是我們的法律或者最高院的規定非常奇怪,明明這麼簡單的事,卻從來不明說。

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證信息的答覆》。最高院答覆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身份證信息時說,不需要!

理由是如果姓名+住所足以區分被告,沒有身份證號碼也可以立案。但是如果不能,那還是要繼續補充被告身份信息。常見的區別於他人的身份信息有: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社會關係、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其他戶籍登記內容。信息越多,越利於確定被告。

在答覆的最後,最高院又說了,原告最好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因為對後續案件審理、執行也有利。所以,我感覺最高院說了跟沒說沒啥區別。

為啥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碼對後續執行有利呢?因為所有的執行查控措施,基本上都要以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為關鍵詞檢索。比如去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只提供姓名不提供身份證號碼,銀行是不給查的。因為同名同姓的太多,給查就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查房產、股權等也是一樣。

所以沒有身份證號碼,執行查控啟動的基礎都沒有。最高院為此專門發了一個通知,要求所有法院把被告、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都登記完善,目的是為了信息化執行手段的開展。

基於這一情況,很多法院在立案之初,就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駕駛證複印件等身份證件都可以),至少要能提供居民身份證號碼,由法院通過公安系統去查驗被告身份。從合理性的角度來說,這麼做是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是符合《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的。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

,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也就是說,身份證號碼最能確定明確的被告。


劉鑫改個名,江歌媽媽起訴跑斷腿?被告改名真沒這麼大影響

身份證號碼是公民唯一不變的代碼


有劉鑫的身份證號碼足以立案

回到上面微博中的問題,江歌的媽媽只要知道劉鑫的身份證號碼,不管她改成什麼名字,在法律上,她都是劉鑫。可能給江歌媽媽造成的唯一麻煩是,她需要在被告劉暖曦的名字後面加幾個字——(曾用名劉鑫),僅此而已。

法院沒有理由,因為被告改了姓名,在原告已經提供被告曾用名及身份證號碼的情況,不立案或者駁回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我也從沒見過,被告改個姓名或者公司變更名稱,案子就要重來一遍的情況,一般的做法是直接在案件中註明被告姓名或者名稱變更情況,其他一切繼續進行。如果在訴訟中,沒有發現被告已經改名的情況,只要在申請執行立案時,向法庭說明情況即可,還是一樣立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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