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院判決:承租人不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獲得無償使用的權利


最新法院判決:承租人不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獲得無償使用的權利

鄧美連、廣州市裕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

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粵01民終563號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針對鄧美連的上訴請求與裕升公司的答辯意見,分析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的規定及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於2015年12月11日設定抵押並於2016年3月11日被法院查封。裕升公司通過拍賣的方式競得涉案房屋,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權屬人,對涉案房屋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鄧美連主張其自2011年1月15日起與何浪合作承租使用涉案房屋至今,但其並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且其與王志杭簽訂租賃合同的日期均晚於涉案房屋抵押和查封日期。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對裕升公司要求鄧美連騰空交還涉案房屋予以支持,並給予鄧美連合理的搬遷期限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一審訴訟中,鄧美連對裕升公司主張按照其與王志杭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付房屋使用費並無異議。故一審判決鄧美連按照每月18400元,自(2018)粵0106執1630-3號執行裁定書生效之日起計付房屋使用費並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鄧美連上訴主張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要求自2020年1月20日起無需支付佔用費至將場地交還給裕升公司。本案鄧美連因佔有使用了涉案房屋,在其未騰空交還涉案房屋給裕升公司前,其應向裕升公司支付佔有使用涉案房屋的對價,即佔有使用費,其應積極履行騰空交還義務,更不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獲得無償使用的權利,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鄧美連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指引:

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影響,“結合具體案情區分情況予以認定”。

“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不構成實質影響,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減免責任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主張的不可抗力事由在合同訂立前已經發生或者遲延履行後發生,違約方以該事由主張減免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審訴訟中,鄧美連對裕升公司主張按照其與王志杭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付房屋使用費並無異議。故一審判決鄧美連按照每月18400元,自(2018)粵0106執1630-3號執行裁定書生效之日起計付房屋使用費並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鄧美連上訴主張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要求自2020年1月20日起無需支付佔用費至將場地交還給裕升公司。本案鄧美連因佔有使用了涉案房屋,在其未騰空交還涉案房屋給裕升公司前,其應向裕升公司支付佔有使用涉案房屋的對價,即佔有使用費,其應積極履行騰空交還義務,更不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獲得無償使用的權利,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鄧美連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指引:

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影響,“結合具體案情區分情況予以認定”。

“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不構成實質影響,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減免責任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主張的不可抗力事由在合同訂立前已經發生或者遲延履行後發生,違約方以該事由主張減免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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