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資出口只有一個標準:中國標準!

2020年4月5日,海關總署發佈《海關嚴厲查處不合格出口防疫物資》的消息。


根據3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關於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要求出口的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等5類產品必須取得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相關資質,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要求。


海關總署對於《公告》所列醫療物資,實施100%單證審核,重點驗核品名、數量與申報是否相符,外觀是否黴變、有無汙染/汙化、是否超出保質期、是否破損及侵權,以及是否存在夾藏夾帶、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情況。


公告發布以來,海關在貿易、郵件、快件、跨境電商等渠道,共查獲非清單企業生產或無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的醫療物資1120.5萬件,其中口罩994.1萬隻,防護服15.5萬套,新冠病毒檢測試劑108.5萬份,紅外測溫儀2.4萬件。


案例一:查獲偽瞞報新冠病毒檢測試劑出口情事。4月2日,上海海關布控查獲杭州某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的“快速診斷檢測試紙”,實際為新冠病毒檢測試劑,共計12.2萬份。


案例二:查獲夾藏口罩出口情事。4月2日,寧波海關對湖南省益陽市某公司申報出口的一批貨物查驗時發現,除申報的溼巾、塑料袋等貨物外,查獲夾藏口罩15箱,共計4萬餘隻。


案例三:查獲偽瞞報新冠病毒檢測試劑出口情事。4月1日,北京海關在空運渠道布控查獲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將出口的新冠病毒檢測試劑偽報成“快速檢測試紙卡”,逃避海關監管情事,涉及新冠病毒檢測試劑300盒。


海關鄭重提醒,對於海關查獲的出口醫療物資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依規對涉事企業進行嚴肅處理:


一是對於以偽瞞報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海關將依照《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可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視情節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是對於出口醫療物資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海關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責令停止出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三是上述被海關處罰的違法行為將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參考依據。構成走私行為或者走私犯罪的,海關將企業信用等級直接降為失信企業,並實施提高查驗比例、加大稽核查頻次、全額收取擔保金等嚴格管理措施。同時,海關總署還將與國家有關部門對該企業實施聯合懲戒。


四是加大對被處罰企業違法情事的曝光力度,在海關總署官方網站和地方信用網站公開被處罰企業相關信息,並通過媒體曝光有關案件信息。


疫情之前,很多企業在做IVD產品出口,出於當前醫療器械法規本身的侷限。只要出口到哪個國家(地區),只需滿足目標市場的質量標準即可,並不需要滿足生產地所在國的質量標準。


拿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為例,該試劑在國內屬於三類醫療器械,准入門檻非常高,但是它到歐盟是按照其體外診斷試劑的分法,被分到了最低風險的類別裡,同時,檢測試劑在歐盟所謂的註冊,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註冊,因為它沒有技術審評這一環節,只是做了一個備案。


“這樣來說的話,出現大量的企業生產相關的產品,到歐盟很容易拿到備案,資本肯定是逐利的,可能生產的產品哪怕不合格,照樣能拿到備案,照樣可以出口歐盟。


一些質量水平參差不齊的產品就進入到了國際市場,前陣子西班牙出口的新冠病毒檢測試劑在當地被質疑“效率低”、“效果不佳”、“做無用功”,雖然最後回應稱或是沒有嚴格按照操作使用說明才導致樣本檢測準確度下降,但還是引起了業內對於醫療器械產品出口質量問題的關注和討論。


而根據國家藥監局公佈的醫療器械產品註冊信息統計,新冠病毒檢測試劑註冊的企業僅有23家,呼吸機的註冊企業有62家,醫用防護服註冊企業有301家,醫用防護口罩的註冊企業有150家,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註冊企業有752家,紅外體溫計的註冊企業有236家。


“當前市場上已拿證企業其實已經不少了,口罩(企業)比較多,新冠病毒檢測試劑(企業)比較少,這和產品的技術難度、臨床風險息息相關”。


這些已經獲證的企業,在國內已沒有門檻,接下來若要出口只需去申請歐盟CE或者美國FDA認證即可,還跟以往一樣。


但對於不少跨界做防疫物資的企業,尤其是不在上述名單中的企業而言,按照當下的情況,不管手頭是否持有歐盟CE認證還是其它認證,出口短期內恐怕已是做不了了。若要繼續做出口生意,就必須先把產品在國內合法合規註冊上市,要先符合國內相關醫療器械准入標準。


所以,中國抗疫物資出口只有一個標準:中國標準!


申明:中國海關總署官網、澎湃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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