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安置地的规定

军转干部安置地的规定

根据2001年出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和2016年出台的《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梳理军转干部安置地相关知识点。

安置地点是经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选择的工作地和生活地。


军转干部安置地的规定

安置去向主要有以下规定

①回原籍或入伍地;

②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③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直辖市、省会、副省级市对家属随军有落户年限限制);

④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

⑤家庭成员(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此类情况有限制条件;

⑥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

⑦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随军条件安置;

⑧因国家建设需要和工作需要可以跨地区安置。


军转干部安置地的规定

军改期间,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有所放宽

①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②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

③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各位战友们,看看你能选择哪个城市安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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