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出險該怎麼賠?

近日,國內某知名保險理賠微信平臺發佈一篇題為《新能源汽車全損,國家補貼6萬元,保險公司該不該賠?》的文章,提出一個車險理賠案例,迅速引起了行業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

案例描述:新能源汽車出險,保險該怎麼賠?

車主購買一輛實際售價為21萬元(發票金額)的新能源比亞迪汽車,享受6萬元政府補助,實際支付15萬元。隨後,車主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項目中的車損險保額為21萬元。問題是,當該車發生全損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15萬元,還是21萬元向車主賠償?

正方觀點:應賠15萬元

正方認為,本案適用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保險公司按照客戶損失的情況進行賠償,多損多賠少損少賠,賠償上限就是客戶損失金額,即補償損失。如果保險賠償金額,超過客戶損失金額,客戶就有存在不當得利情況。

在本案中,車主享受6萬元國家補貼後,實際花費15萬,購買了一輛價值21萬的新能源汽車。當車輛出險達到全部損失狀態或被盜,保險公司按照承保價值21萬賠償(先不考慮折舊問題),那就等於客戶通過這起事故,獲利6萬元,容易誘發道德風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能故意使車輛致損、致盜,騙取保險金。

反方觀點:應賠21萬元

反方認為,本案適用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就是說保險公司應當遵守保險合同約定,按收取保費對應的車輛價值進行賠償。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按照21萬元收取保費,就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21萬元賠償。並打比方,假如其中的6萬元不是來自政府補助,而是來自車主的“丈母孃”貼補。這6萬塊錢,就相當於丈母孃補貼女婿的,給女婿買車的錢,你保險公司管得著嗎?且如果按照21萬元承保,全損或盜搶時按照15萬元理賠,豈不又構成了“高保低賠”?

案情分析:理賠爭議的根源在承保環節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由於政府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給予補貼,因此新能源汽車的保險利益應減去購車補貼,即為消費者購車的實際支出。投保人按新能源汽車的新車購置價作為保險金額進行投保,與《保險法》規定及保險補償原理不符,可以說,承保環節的問題,是導致上述理賠案例爭議的重要原因。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迅速,2014年共銷售新能源汽車74763輛,已成為世界第二大新能源汽車市場。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國家和地方出臺多項優惠補貼政策。如購車補貼、免徵車輛購置稅等。但客觀來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尚處於起步階段,保險公司尚未制定出專門針對新能源汽車的合同條款及保險產品,對新能源汽車依然按照傳統汽車的方式承保(即按新車購置價承保)。

相關建議

一是研究推出專門針對新能源汽車的保險產品或條款。一方面,考慮降低對新能源汽車的承保金額,按照投保人購買汽車的實際價格(新車市場價扣除政府補貼的部分)進行承保,當發生全損或整車被盜時,保險公司則按照其保險利益進行賠償,補償損失的最高限度不超過其保險利益。另一方面,考慮修改新能源汽車理賠規則,車輛全損或被盜時,按照實物賠付,即直接賠給客戶一輛車。

二是加強對新能源汽車保險詐騙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保險業應加強與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溝通交流,進一步完善聯合打擊保險詐騙工作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司遏制新能源汽車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阻斷保險詐騙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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