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引發訴訟,外企來華維權

一粒小小的珠子玩具,引發了日本和澳大利亞的兩家企業來中國打專利官司。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針對日本永福有限公司(下稱永福公司)起訴駝鹿玩具有限公司(下稱駝鹿公司)、上海慕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慕莎公司)、楊某君、皮某偉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駝鹿公司和慕莎公司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駝鹿公司賠償永福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80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該案判決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原告和被告分別為註冊在日本、澳大利亞的外國企業,他們選擇到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進行訴訟,這從側面顯示出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正成為解決國際知識產權爭端的優選地。

 日本企業來華維權

該案原告永福公司是日本的一家玩具生產製造商,2012年5月2日,其在中國提交了一件名為“可溶珠子玩具”的專利申請,並於2015年9月16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1210134638.5)。

2016年2月,永福公司的代理律師從一家名為“上海錦晰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錦晰公司)”的淘寶店購買了駝鹿公司生產的3種涉案珠子玩具,經比對認為,該產品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5的全部技術特徵,涉嫌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至5的保護範圍。鑑於錦晰公司已辦理註銷登記,楊某君和皮某偉作為該公司的股東,依法應當對該公司的上述涉嫌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據此,永福公司將生產商駝鹿公司、銷售商慕莎公司、楊某君、皮某偉起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駝鹿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32.3萬餘元。

針對永福公司的起訴,駝鹿公司辯稱,永福公司未能證明駝鹿公司在中國市場製造和銷售過被控侵權產品,其在中國境內沒有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模具;駝鹿公司按照自己的專利技術生產類似產品,被控侵權產品實物不具備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徵,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永福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缺乏計算依據等。

慕莎公司、楊某君、皮某偉共同辯稱,其沒有製造被控侵權產品,僅提供代購下單服務,被控侵權產品是從美國郵寄過來的,其屬於消費者。永福公司在錦晰公司的淘寶店購買了被控侵權產品後,該淘寶店已刪除被控侵權產品的代購信息,故不同意永福公司的訴訟請求。

兩家國外企業之所以選擇來中國訴訟,原因之一是被控侵權產品的原產地顯示為“MadeInChina”,因此,被控侵權產品的製造地是否在中國成為該案審理的主要焦點問題。

永福公司代理律師向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申請保全了一份關於駝鹿公司官方網站的證據,其顯示,在“OurTeam”中展示有“AUSTRALIA、USA、CHINA等”;同時,3種被控侵權產品包裝盒以及產品說明書上記載的產地信息均顯示為“MadeInChina”。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駝鹿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原產地在中國。此外,雖然被控侵權產品上的“MadeInChina”標識系根據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規定而標記,但是被控侵權產品上記載的有關製造者、製造地的信息,就商品溯源和品質保證向購買者進行了明確提示,表達了其將自己對外公示為被控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地的意思表示。據此,法院認為駝鹿公司在中國製造了被控侵權產品。

該案的另一大焦點問題是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了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可以分解為如下技術特徵:一種可溶珠子玩具;由透明的水溶性樹脂製成的多面體粒狀珠子;粒狀珠子的粒徑是3毫米至6毫米等。經比對發現,被控侵權產品均具有上述技術特徵。

此外,法院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與駝鹿公司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珠子分配系統”(專利申請號:CN200710145245.3)的在先技術相比較後認為兩者不同,駝鹿公司的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

從樂高公司來華維權,到小豬佩奇遭遇侵權煩惱,近年來,玩具領域的知識產權糾紛逐漸增多。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中心客座研究員楊安進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玩具領域知識產權糾紛逐漸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一是我國玩具市場規模大,競爭日趨激烈,知識產權訴訟逐漸成為玩具企業的主要競爭手段;二是玩具從業者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逐漸增強;三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不斷完善給專利權人維權帶來了信心。”

此前,我國玩具領域的知識產權訴訟大多是國外企業起訴國內企業,但現在原被告都是國外企業的現象逐漸增多,比如在該案中,原告是日本企業,被告是澳大利亞企業。對此,楊安進表示,國外企業來中國訴訟的主要原因是爭奪中國市場,目前,中國玩具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玩具企業的主要目標市場,知識產權訴訟已經成為企業進行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

今後,玩具生產商和銷售商應如何避免知識產權風險?楊安進建議,玩具生產商在生產之前,應對相關產品的技術方案進行專利侵權風險排查,尤其對主營業務產品,提前開展知識產權侵權風險評估,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生產製造。對於玩具銷售商而言,如果所售產品被訴侵權,有可能因為許諾銷售或銷售侵權產品而承擔侵權責任。由於玩具銷售商往往沒有足夠的能力判斷專利侵權風險,因此,應在銷售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風險承擔問題,避免陷入侵權糾紛。(本報記者馮飛)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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