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法规之间同一行政强制措施的选择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是行政部门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时的“基准法”, 其大部分条文都必须借助于行政部门法的规定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范围, 都必须有行政部门法的规定。本文拟就不同法规之间对同一行政强制措施如何选择适用做一简要阐述。

在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和部门法对同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有不同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即适用相应的部门法。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在规定一般查封、扣押的期限外, 还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在查封、扣押期限的立法模式上, 采取统一规定和特别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具体明确查封、扣押期限的情况下, 应遵循《行政强制法》有关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根据不同的行政执法领域的实际情况, 对查封、扣押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 应当遵循该特别规定确定的期限。

对行政强制措施其他程序上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并没有赋予其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上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不同法规之间同一行政强制措施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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