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营利性个体诊所应否办理营业执照谈法律解释方法

从营利性个体诊所应否办理营业执照谈法律解释方法

黄璞琳

如何理解有历史年头的法律概念或者法律条文?法律解释方法或者说法律解释规则,有很多。文义解释方法,只是其一,还有体系解释方法、法意解释方法(又称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或者历史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合宪性解释方法、比较法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扩张解释方法、限缩解释方法等。各解释方法须相互补充、共同协力,获求最合理的解释结果。在法律解释方面,虽然逻辑非常重要,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尤其是对于有历史年头的法律概念、法律用语或者法律条文,在无明确而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在理解把握其概念时,务必考虑历史传承(立法本意及历史沿革解释)。

营利性的个体诊所,是否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说是否应归类于个体工商户?全国人大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民法通则》当初使用“个体工商户”概念,是有历史原因的,此处的“商”并非仅指批发零售商业。实际上,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营利性非农业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个人私自从事农业之外的营利性活动,都会被“割资本主义尾巴”。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初期,个人从事农业之外的营利性活动,最大而最过硬的保护凭证是什么?那就是办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世纪八十年代,很清楚的,只要是从事个体经营(非农业),就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营业执照成为个体工商户。

如果用现在的潮流思维来看过去的一些法律概念、法律用语甚至法律条文,可能会认为当初的表述及其理解,如同怪胎般不可思议,但这就是我们的历史,我们得予以尊重和理解。若无新的明确相反或者相异的解释性规定,我们就应当沿袭当初的立法本意、历史沿革。

201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同样沿袭了《民法通则》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及概念,甚至删除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限定,改为“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所以说,凡自然人从事营利性的非农业经营活动,就应当认定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豁免办理营业执照的除外)。即,营利性的个体诊所,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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