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收到…”因收條寫了個“今”字,欠款無法收回

債主:習慣多寫個“今”字

據當事人陳杰(化名)陳述,2015年4月,田景(化名)向他借款50萬元,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

田景借款後,通過銀行陸續向陳杰轉賬還款。到2016年夏天,陳杰感到田景經營惡化,就一直催促儘快還款。於是,田景又在2016年10月13日償還了10萬元。陳杰當天打了一張收條,寫明“今收到田景還款15萬元整,陳杰,2016.10.13”。

隨後,田景便不再還錢給陳杰,並且並不承認自己還有5萬元欠款未還。無奈之下,陳杰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5萬元債權已消滅

法庭上,對收條記載的15萬元的構成雙方各執一詞。兩人都承認收條的15萬元分成兩個部分,有10萬元是田景當天以信用卡的方式支付給陳杰的。

但是,對其餘的5萬元,原告陳杰稱是自己對田景在2016年7月份一筆銀行還款的確認,是田景要求他在收條中一併寫入,實際當天未還款,但自己習慣性寫成“今收到還款”。對此,田景則辯稱是自己當日現金還款,所以才在同一張收條中載明。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因為陳杰在收條落款處時間明確是2016年10月13日,同時收條內容又註明“今收到還款”,二者結合表明陳杰是在當日收到田景支付的15萬元。又因轉賬與借條形成時間相隔三個月,陳杰的解釋不合常理。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收條有效,陳杰對田景的5萬元債權已經消滅,田景無需再償還。

提醒:借條收條要明確約定

針對此事,該案承辦法官提醒,不能只重視借條的出具,而忽視了收條的重要性。收條作為收到錢物的憑證,表明了一種已經從他人處接收到物品的事實狀態,是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的。

法官表示,沒有收到東西,就提前給對方出具收條,很有可能吃啞巴虧。在出具收條時,一定要注意內容的嚴謹,寫明收到錢或物的時間、原因、接受方式、效果等。

此外,法官表示,法院審理以綜合證據結合日常經驗來判斷。雙方存在多次資金往來的,最好即時出具借條、收條以配合證明。

同時,法官建議,借款和還款最好形成書面合同,對支付時間、支付賬戶、借款利息等進行明確約定。在出具債權債務憑證時,注意避免混淆,比如:“借條”、“收條”、“欠條”的使用要作嚴格區分;避免使用“還(hai)欠款”和“還(huan)欠款”這樣容易產生多種解釋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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