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看护房用地面积有新的调整,不能再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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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看护房用地面积有新的调整,不能再超建

随着农业经济发展,农民进行大棚种植、养殖、家庭农场的越来越多,在这些设施中看护房起到看护、存放零星工具等作用,但是在实际建设中,可以看到有的私自扩大用地范围,有的改变看护房的实际用途,有的把看护房改成休闲娱乐场所等情况,造成许多土地被擅自占用,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注意:看护房用地面积有新的调整,不能再超建

在2018年大棚房整治中,存在违法占地、批少建多,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况,不符合要求的都已经拆除,2020年以来,国家和各省相继出台相关规定,对看护房又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建设附属设施看护房时,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能再出现盖好即被拆除的现象,造成经济损失。

新的国家政策提出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各省在此基础上又作出具体的明确 。

河北规定


注意:看护房用地面积有新的调整,不能再超建

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

甘肃规定


注意:看护房用地面积有新的调整,不能再超建

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超大型大棚或温室仅用来满足生产需要的耳房面积可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对在“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耳房可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照此标准执行。看护房用地(含多栋大棚或温室集中配建的看护房)计入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看护房面积应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嘉峪关、酒泉、张掖、武威、金昌、甘南、临夏)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看护房仅满足看护需要,不得作为常住居所,不得用于非农用途。

四川规定


注意:看护房用地面积有新的调整,不能再超建

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其他省份具体的政策会相继出台,发展相关农业的业主,一定要注意学习相关政策,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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