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限制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拟对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黑烟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截至4月3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件。收件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268号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警务指挥中心,收件人:梁警官。
(二)电子邮件。收件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意见材料要求
个人意见,附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单位、企业意见,加盖公章。
四、咨询电话:0769-22617022.
附:1、《关于限制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限行问卷调查二维码(用于第三方评估)
关于限制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省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黑烟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分阶段限制通行
(一)自2020年8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以下范围通行:环城北路—G94珠三角环线高速—X234石大公路—X241连马路—X983县道—X236厚大路—环湖路—湖景大道—G4京港澳高速—万道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边界道路)。
(二)自2021年8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我市行政区内道路通行,高速公路除外。
二、实施黑烟车限制通行
自2020年8月1日起,全天禁止黑烟车在我市行政区内道路通行,高速公路除外。
三、附则
(一)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因公共安全、社会服务(环卫、园林绿化、路桥等市政养护)等需要,确需在禁行路段通行的,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通行证,经批准核发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殊车辆不受限行限制。
(三)本通告所称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林格曼烟度超标的机动车。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