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

關於“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

作者裸嘢李

有個網友說:“我爸爸和媽媽非法同居了20多年,都已經把我和弟弟養育成人了。現在終於結婚啦。”可喜可賀,不過他的父母20多年來是否屬於“非法同居”,有必要弄清楚“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這兩個概念。

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婚姻。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不符合事實婚姻構成條件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生活關係。

事實婚姻由於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從本質上來看屬於非法同居關係。但是考慮到某些因素,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承認,即肯定其效力。

區分“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我們有必要弄清幾個時間界限:

關於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均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當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均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當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照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應該注意的是事實婚姻不一定只是存在於未婚男女之間,已有婚姻關係的人依然可能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導致重婚。

所以在民法意義上來看,從1994年2月1日起,法律絕對不承認事實婚姻;而在刑法意義上來看,事實婚姻依然是構成重婚的一種可能。

回過頭來看,這位網友的父母的情況屬於非法同居還是事實婚姻,應該就不難分辨了。

不過應該提醒的是,事實婚姻的夫妻儘管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與其他登記婚姻的夫妻完全一樣,但由於要證明是否屬於事實婚姻,特別是事實婚姻的夫妻去世後,由於當事人的缺位,後人很難證實他們同居的時間和同居時候的情況。一旦涉及財產繼承,就會給後人帶來相當大的麻煩。所以,這位網友的父母在同居20多年後,進行了婚姻登記,不失為明智之舉。(裸嘢李200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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