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小知識6、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如何?

合同小知識6、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如何?

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如何?

問:張三到王五家串門,偶然接聽劉四打給王五的訂貨電話,並承諾告知王五。張三隨後感到有利可圖,在未將劉四訂貨之事告知王五的情況下,以王五名義向劉四供貨。劉四因發現所收貨物與其所需不符,遂要王五承擔違約責任。問張三將貨物出賣給劉四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答: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都是無權代理行為。這種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代理的行為在被代理人追認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在本案中,張三感到為李四發貨有利可圖,在沒有得到王五授權的情況下,即以王五的名義將貨物出賣給劉四並收取了劉四貨款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對於張三的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王五予以追認,即補授無權代理人張三以代理權,則張三與劉四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的法律後果由王五承擔。如果王五不予追認,則該無權代理行為由張三自擔其責,其要承擔向劉四供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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