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对在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契税补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近日,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贵港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实际,对在贵港市本级购房实施契税补贴。

  《通知》明确,本政策实施期间,在贵港市本级(即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范围内购置新建商品住房,且进行合同网签及备案的(失信被执行人除外),可按实际缴纳契税享受全额首次转移登记契税补贴。

  《通知》明确,本政策中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包含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限价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二手房。本通知实施前,已网签或备案的,不享受补贴;实施前,已网签或备案的,在实施期间,通过退签、撤销备案重新再签约备案的不予补贴。我市引进人才在市本级购房的,按照我市各级政府人才引进培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人才补贴的,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在本通知实施期间内被认定为引进人才,享受市本级购房契税补贴的,在领取人才补贴时相应扣减契税补贴。

  《通知》明确,购房契税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补贴方式,所需资金按税款归属由同级财政相应承担。在兑现补贴时,统一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年度终了,市财政通过市与三区年终结算办理资金分担事宜。

  《通知》明确,乡镇教师、乡镇干部、进城务工人员,申领补贴需提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务工证明、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住建部门自行查询)、已缴纳契税凭证、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和账号。购房合同日期需在本通知实施期限内(即2020年3月25日起至10月31日止);合同备案证明和已缴纳契税凭证日期需在2020年11月15日前。以上申请材料需在2020年11月15日前提交,超过提交期限提交材料的,不再受理。

  《通知》明确,本政策中,乡镇教师是指在贵港市乡镇(街道办)、村公办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职教师(含特岗教师、编制总量控制数内的聘用教师);乡镇干部是指在贵港市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任职的在职在编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标注的住址为贵港市辖区乡镇(含街道办、村)范围内,且在贵港市范围内务工的居民。

  《通知》明确,其他人员(指除乡镇教师、乡镇干部和进城务工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申领补贴需提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住建部门自行查询)、已缴纳契税凭证、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和账号。购房合同日期需在本通知实施期限内(即2020年3月25日起至8月31日止);合同备案证明和已缴纳契税凭证日期需在2020年9月15日前。以上申请材料需在2020年9月15日前提交,超过提交期限提交材料的,不再受理。

  《通知》明确,申请人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交申请补贴材料1份(复印件),并同时提交原件核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办理。

  《通知》明确了申领补贴办理流程。符合申办条件的购房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政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市委组织部负责将全市引进人才的名单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购房人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正式书面资金申请材料,每3个月向市财政局申报1次购房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补贴资金支付至购房人账户。

  《通知》明确了退房退补办理流程。由于退房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备案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出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核意见书》,购房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该意见书、身份证到市政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退款。退还政府补贴后方可办理注销购房合同手续。如发现违规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缴补贴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购房人的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市住建部门要做好补贴的审核、申请、发放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市委组织部要做好全市引进人才的统计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等工作。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购房;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购房人员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杜绝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出现。

  《通知》明确,本政策自2020年3月25日起实施,2020年10月31日结束,其中:乡镇教师、乡镇干部、进城务工人员享受补贴的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至10月31日;其他人员享受补贴的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至8月31日。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桂平市、平南县自行解决。本政策由贵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和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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