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老頭樂”,判刑又罰金

濰坊寒亭:辦理一低速四輪電動車危險駕駛案

“我就當它是一輛‘老頭樂’,平時代步買個菜,去學校接送下孫子啥的。買車的時候經銷商說不用掛牌、直接上路就行,沒想到它還真是機動車呢!”近日,由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慈某拘役50天,並處罰金3500元。

  “老頭樂”是當地群眾對低速四輪電動車的俗稱。2019年底的一天晚上,55歲的慈某在朋友聚會中喝了一杯白酒後,駕駛自己的低速四輪電動車回家。當晚8時許,慈某駕車行駛至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一騎電動自行車相向而行的路人受傷,經鑑定構成輕微傷,所騎的電動自行車受損。經交警部門鑑定,當時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157.98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分,慈某駕駛的車輛屬於哪類呢?辦案檢察官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根據上述標準,慈某駕駛的涉案四輪電動車符合機動車標準,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此,事發後,慈某雖然主動自首、願意認罪認罰,但仍因醉酒、無證駕駛、車輛無牌,被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辦案檢察官介紹,近年來大量低速四輪電動車投入市場,因其簡單方便、低價易學好停車等因素,受到老年人的喜愛。但它也存在很多安全隱患,如安全無保障、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等,所引發的交通事故不時見諸報端。據媒體報道,近5年中我國涉及低速四輪電動車的交通事故已導致1.8萬人死亡。辦案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駕駛低速四輪電動車時一定要謹慎,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經鑑定屬於機動車輛的,同樣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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