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師:以案釋法之66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

慈溪刑事律師陳亮: 今次介紹以案釋法之66,毛建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如何認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起算時間如何規定?


慈溪刑事律師:以案釋法之66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


以案釋法之66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

今次介紹以案釋法之66,毛建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如何認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起算時間如何規定?

一、案情簡介


平陽縣法院於2012年12月11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人毛建文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返還陳先銀投資款20萬元及利息。該判決生效後,毛建文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陳先銀於2013年2月16日向平陽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平陽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查明,毛建文於2013年1月17日將其名下的一輛小型普通客車以15萬元的價格轉賣,並將所得款項用於個人開銷,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毛建文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二.案件的焦點問題


1.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高法已在《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裡,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解釋中的: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2.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起算時間如何認定?高法在《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拒不執行行為,限定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即當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之時開始,而不是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才開始。


三.案件的典型意義

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行難”問題,是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如何治理好這個問題,牽涉到如何有效法治社會的問題。將判決、裁定生效之日,確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拒不執行行為的起算時間點,能有效地促使義務人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即迫於刑罰的威懾力而主動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避免生效裁判淪為一紙空文,從而使社會公眾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維護法律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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