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又起诉,保证期间如何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据此,保证期间不因原告起诉而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依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后撤诉,后再次起诉,此时开始计算的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保证期间。原告在保证期间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撤诉后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超过主债权合同及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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