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350万余元?比罚款更严重的后果……

近日,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逃税案一审宣判。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应纳税款,上缴国库。

逃税350万余元?比罚款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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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5年,李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砂石料生意,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李某等人通过向他人采购石料直接供货结算的方式,长期向济宁某混凝土公司供应砂石料,经营期间一直未申报纳税及交纳税款,经核算销售金额共计7000万余元,应纳税额为350万余元。


2018年8月,税务机关依法向李某某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李某某限期办理纳税申报,李某某拒不申报。随后,税务机关对李某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李某某限期缴纳税款350万余元,李某某拒不补缴。

逃税350万余元?比罚款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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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的涉案线索被移交至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向任城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规定,作为法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应纳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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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检君有话说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强大支撑。逃税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最终难以逃过法律制裁。

来源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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