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發生後,錯過工傷認定,單位極力甩鍋,如何訴訟維權?快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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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了一個涉及工傷或者是侵權的案子,本週五開庭,今天中午跟當事人進行了第三次案情交流,談談案情,談談辦案思路,感興趣的朋友請踴躍點評,歡迎砌牆或拍磚,一起做個交流,尤其是律師同仁們。

工傷發生後,錯過工傷認定,單位極力甩鍋,如何訴訟維權?快來看

案情簡介】當事人小張(化名哈)在一家機加工廠工作,性質屬於勞務派遣。2018年5月在機加工廠工作的時候,由於個人疏忽不慎將左手食指捲入機械裝置中,造成食指粉碎性骨折,功能喪失,後經手術食指被截肢,休養數月。後經查,勞務派出單位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機加工廠也沒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當事人直到今年接受委託時也沒有自行申報工傷。關於損害賠償,機加工廠和小張雙方几經協商仍各執一詞,達不成和解,當事人於是選擇訴諸法律途徑討說法。

法律意見分析

(一)、最佳訴訟策略已死亡,沒有法律觀念的代價有點大……

客觀講,本案案情法律關係本來並不複雜。可發展至今,似乎變得有點複雜了,對我當事人越來越不利了。其實本案一開始走認定工傷途徑解決更合理,也更快速便捷。但是問題是,當事人在工傷發生2年以後才想到走工傷途徑,但此時期間已過,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已不在受理。理由很簡單,根據法律規定,個人工傷申報應該在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所以,目前來看,走工傷途徑已經走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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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最佳方案行不通,只能退而求其次。

基於本案目前的現狀和處境,我的訴訟策略不得不進行調整。我計劃從侵權損害賠償角度向用人單位追責,訴用人單位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過錯導致發生生產事故,其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不利的是,這個方案較前一方案,我方的舉證責任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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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舉證責任之我見。

走工傷認定的話,只需要舉證:

1、 存在勞動關係(已通過勞動仲裁程序確認勞動關係;

2、 滿足“三工”要求(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過程);

3、 損害後果,如醫療診斷證明等。

最主要的是,工傷認定不問員工是否存在過錯過失,這個非常重要。

而走侵權方案的話,則需要在我方當事人不存在重大過錯的前提下,證明用人單位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過錯,這無疑增加了我方的舉證責任。除非收集到該單位存在重大管理漏洞或其它重大過失情節,目前來看這個可能性很小,期待說服法官讓用人單位承擔主要責任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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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目前就是這個訴訟方案,具體如何,只好等週五同法官溝通後再議了。

行者溫馨提示:

1、 發生工傷事故後,立即請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如不予申報,自己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2、 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不影響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後,相關費用一般先由社保基金先行墊付。當然,社保基金會向用人單位追償。

怎麼樣,我說清楚了沒?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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