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酒駕! 企石交警公開三起涉醉駕刑事案

酒後駕駛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醉酒駕駛更是涉嫌犯罪,酒駕醉駕存在極大交通安全風險,一直是公安機關打擊的重點。為持續推進“減量控大”事故預防攻堅戰,切實打好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行動,企石交警現公開曝光三起涉醉駕刑事案件判決結果,希望廣大司機以案為鑑,切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同事親友之間也要相互提醒,遵守交通法規,拒絕酒駕醉駕,安全文明出行。

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二十七日,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9年9月30日,黃某無證、醉酒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183.41mg/100ml)報廢摩托車行駛至企石鎮東山村西安中路時失控倒地,造成黃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企石交警認定,黃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二十七日,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9年12月19日,張某醉酒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281.15mg/100ml)無號牌電驅動二輪車(經鑑定,符合摩托車特徵,屬機動車)途經石排鎮太和東路腸粉王店前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摔倒,造成車輛損壞及張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張某拒不配合,並辱罵、威脅石排交警。

企石交警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總和刑期拘役六個月,並處人民幣罰金5000元,數罪併罰,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姚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日,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20年1月29日,姚某醉酒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193.48mg/100ml)一小型轎車行駛至企石鎮東平村莞企軒門口對出路段時,與黃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黃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姚某逃離現場,後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

企石交警認定,姚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後,姚某向黃某賠償人民幣70000元並獲得諒解。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姚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日,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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