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 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 紀律處分決定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470 證券簡稱:*ST金正 公告編號:2020-087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發的《關於對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以下簡稱“《處分決定》”),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處分決定的主要內容

經查明,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金正”)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ST金正2019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形成無法表示意見的基礎包括:關聯方大額預付款預計無法收回;大額商業承兌匯票尚未兌付,款項的最終流向與實際用途和可回收性存疑;公司存貨餘額中發出商品31.97億元無法盤點;2018年以前存在無實物流轉的貿易性收入。

二、*ST金正2019年業績預告、業績快報違規。2020年2月29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度業績快報》,預計2019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為2.36億元。2020年4月30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由2.36億元修正為1.21億元。6月30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顯示2019年淨利潤為-6.83億元,較上年同期下降262.1%。*ST金正未按規定進行業績預告,也未及時對業績快報進行修正。2019年經審計的淨利潤與業績快報中披露的淨利潤差異金額為-8.04億元,且盈虧性質發生變化。

三、*ST金正未按披露計劃回購股份。2019年1月31日,*ST金正披露《關於回購公司股份的方案》稱,擬使用自有資金回購公司股份用於減少註冊資本,回購金額最高不超過15億元(含)且不低於8億元(含)。回購的實施期限為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即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8日)。2020年1月20日,*ST金正披露《關於終止回購公司股份的公告》稱,擬終止實施上述回購股份事項。2月11日,*ST金正2020年第一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相關議案。期間,*ST金正未回購公司股份。

四、*ST金正控股股東臨沂金正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沂控股”)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2019年6月28日、29日,臨沂控股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3.76億元,當日歸還部分資金,日最高佔用額為8,582.87萬元。截至2019年7月3日,臨沂控股已全部歸還上述佔用資金。

*ST金正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3.3條、第11.3.7條、第11.11.1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2.1.4條。

*ST金正控股股東臨沂控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4.1.1條、第4.2.1條、4.2.2條、第4.2.3條、第4.2.7條、第4.2.11條、第4.2.12條的規定,對*ST金正上述違規事實四負有重要責任。

*ST金正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萬連步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2.3條、第3.1.5條、第3.1.6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4.1.1條、第4.2.1條、4.2.2條、第4.2.3條、第4.2.7條、第4.2.11條、第4.2.12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事實一、二、四負有重要責任。

*ST金正時任財務負責人李計國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事實一、二、四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臨沂金正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三、對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萬連步,時任財務負責人李計國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複核。複核申請應當統一由*ST金正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繫人。

對於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二、公司及相關當事人致歉

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特就此事向全體股東及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公司將認真吸取教訓,強化風險責任意識,採取切實措施杜絕此類情況的再次發生。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以此為戒,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本著對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負責的態度,切實履行忠實義務及勤勉義務,確保公司依法依規運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三、對違規事項的整改

公司將督促相關人員加強對《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風險責任意識,提高規範運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質量。同時公司將不斷優化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合規意識,規範公司運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依法依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證券代碼:002470 證券簡稱:*ST金正 公告編號:2020-086

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涉及仲裁進展的公告

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11月17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關於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85)。

一、仲裁進展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臨沂仲裁委員會《調解書》(2020臨仲裁字第918號)及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2020)魯13執1819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臨沂仲裁委員會《調解書》(2020臨仲裁字第918號)主要內容:

一、公司於收到調解書之日償還申請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借款本金35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申請人萬連步、李麗對上述欠款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可向公司追償;

三、如未按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清償義務,申請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有權申請強制執行,且被申請人應當依法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仲裁費調解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2020)魯13執1819號)主要內容:

公司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臨沂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0)臨仲裁字第918號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於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於2020年11月17日立案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責令公司收到本通知書後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3510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負擔仲裁費707380元及本案執行費。

二、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1、公司將對該事項對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進行初步分析和評估,具體影響以公司的定期報告為準。

公司董事會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該事項,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並依法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披露案件的進展情況。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和《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三、備查文件

1、臨沂仲裁委員會調解書(2020臨仲裁字第918號)

2、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2020)魯13執1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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