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 認罪認罰不完全等同於構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規定  認罪認罰不完全等同於構罪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現實司法實踐中認罪認罰,提高了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有罪的,如果碰到不構成犯罪的,法院依據本條判決無罪。

之前,法律界爭議最大的判決,餘某平交通肇事罪一案,法院也未採納檢察院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

同時,認罪認罰後,被告人如果認為自己無罪或不服一審判決,當然享有上訴權,申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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