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證同居“鬧離婚”法庭調解和平分手 @博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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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觀念的轉變,越來越多的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卻沒有登記結婚,很多人認為有證跟沒證區別不大,沒領證還更自由。但是真的是這樣嗎?不領結婚證同居後有什麼後果呢?讓我們從博野縣北楊鎮人民法庭一起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說起。

2014年1月,家住博野縣北楊鎮南邑村的閆某(男)和安國市中陽村的於某(女)在村裡舉辦了“結婚”儀式,因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二人尚未領取結婚證便開始了六年的同居生活,並於2016年5月生下了閆某某(子)。孩子出生後不久,由於雙方年齡較小,加之婚前缺乏足夠了解,性格迥異的二人經常爭吵,感情愈發冷淡。

2020年4月初,於某來到北楊鎮人民法庭,希望法庭幫助自己解除與閆某的“婚姻”關係。受理該起糾紛後,法庭調解人員深入瞭解了雙方“婚姻”狀況,發現於某申請調解前後閆某曾多次到其家中打砸門窗,雙方矛盾極其激烈。

經多次調解無果後,考慮到案件較複雜,法庭人員迅速轉化思路。一方面,告知二人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沒有補辦結婚登記的男女,不構成事實婚姻,雙方之間認定為同居關係。另一方面,重點以維護幼子閆某某身心健康、雙方撫養能力的角度出發,分別進行調解工作。最終,二人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意見,在法庭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自願解除同居關係,閆某某(子)由父親閆某撫養,於某一次性付清撫養費18000元整。至此,該案圓滿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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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博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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