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提拔的鄉鎮副科級人員,未滿試用期,是否可以調動到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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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工作其實和試用期沒有關係,但對很多人來說,即便放棄了副科也調不回去。


一、副科領導幹部有試用期,副科職級沒有試用期。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擔任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及紀委、法檢內設機構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年。

比如,人社局副局長、政府辦副主任、組織部副部長等,都需要有一年的試用期。一年使用期滿以後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只能按照以前的職務層次安排任職。但是像四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等職級,和之前的非領導一樣,是沒有試用期的。


二、任職試用期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不同,試用期內是可以調動的。

任職試用期和新錄用公務員的試用期完全不同。大家知道,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內不得調動是硬性規定,但任職試用期卻沒有這麼嚴格。根據有關規定,任職使用期制度主要是為了從方便幹部熟悉領導工作和加強幹部教育管理來考慮的,試用期內一般不得調整崗位。但實際工作中,確實有不滿試用期的人員進行調動的,並且調動以後也沒有降低職務層次,仍然會保留相應待遇。


三、試用期並不是阻礙你調動的因素,主要還得看領導是否同意你調動。

在體制內工作的都知道,不論公務員還是事業編,調動工作是比較困難的,並且你現在仍然在試用期內,即便你不享受副科待遇了,領導也不一定同意你調動。像你這種情況,你只能是從你家庭或者個人身體方面來考慮,給縣委打申請,比如,家庭確實困難需要照顧,或者你個人身體原因不能勝任鄉鎮工作。

但是這樣對你肯定有負面影響,因為以後再有機會領導估計就不會考慮你了。所以說,能堅持的話最好是堅持,畢竟試用期只有一年,稍微一晃就過去了。當然了,如果你確實回城心切,並且也不考慮將來的發展的話,你倒是可以試試這個辦法。


總之,試用期不影響調動,但調動確實很不容易,畢竟試用期只有一年,能堅持的話還是要堅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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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同一個科室的兄弟,去年提拔到縣裡任副縣長,在其任免通知中明確註明有一年試用期,但是他到任後,在副縣長崗位上待了八個月,就轉崗統戰部長,進入了常委班子序列。

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小公有個小老弟就是鄉鎮幹部,他在提拔鄉鎮組織委員後,試用期內被抽調到市委政法委跟班,被領導看中後直接調入了政法委機關,從動議調任到過編委會,整個過程搞完不到半年時間,手續全部辦完後試用期都沒結束。從上述例子可以看出,新提拔的領導幹部在試用期內,因工作需要是可以交流調動的。

關於黨政領導幹部的任職試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十三條有明確界定,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廳級以下領導職務的,實行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年。在試用期內,按照幹部使用的慣例,原則上不允許調動、提拔和進行跨度太大的交流。但是這僅僅是不成文的慣例而已,政策法規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允許試用期內調整交流乾部。這意味著,領導幹部在試用期內,如有工作和崗位需要,經報組織部門批准,是可以調動交流的。而工作需要,更多取決於領導和組織意圖,換言之,有領導同意,試用期內調動沒有問題,反之哪怕是政策允許,也很難調動。

按照規定,新提拔的領導幹部在試用期滿後,必須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正式任職;不合格,免去試任職務,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因此,如果在試用期內調動單位,試用期的考核會麻煩點。試用期內不到半年就調動的,原則上在調動後的單位進行考核,而如果試用期超過半年才調動,除了在調動後的單位考核,還需要到原單位考核,兩個階段考核通過後,才能正式下文任職。任職時間從試用期起始日開始計算。


80後小公


新提拔的鄉鎮副科級人員,未滿試用期,是否可以調動到其他單位?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並沒有對新提拔的領導幹部在試用期是否能夠調動工作作出明確規定,雖然新提拔的領導幹部即使屬於試用期,其實如果是組織需要,調動工作也是可以的。

但是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你想調動工作並不是組織的需要,而主要的原因還是想回縣城,如果屬於個人行為,自己要去跑調動,在新任領導幹部的試用期內,難度還是比較大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目前我國的領導幹部屬於選任制和委任制兩種形式,選任制主要是針對主要法定程序,需要進行選舉形式產生的幹部,委任制主要是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討論決定任命的幹部。

選任職領導幹部,在鄉鎮一級主要是鄉鎮黨委班子成員,需要召開鄉鎮黨的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的,包括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委員等,進入鄉鎮黨委委員的幹部都屬於副科級領導幹部;鄉鎮政府班子成員,包括鄉鎮長、副鄉鎮長、鄉人大主席團主席,這些幹部需要召開鄉鎮人大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在黨委會或是鄉鎮人大閉會期間,如果在屆中對鄉鎮領導幹部進行調整的,比如新調整提拔為黨委副書記,或是新提拔為副鄉鎮長的,只要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序,屬於新提拔的,新提拔時是屬於委任制的,都要有一年的試用期。如果遇到換屆選舉時,由委任制變成了選任制,由於提拔時已經經過了試用期的考驗,所以不再有試用期的規定,但是如果屬於再提拔的,比如由副科級提拔到正科級,就需要適用試用期的規定。

對於新提拔的鄉鎮一級副科級領導幹部,如果還屬於試用期的,也就是說還不滿一年,還沒有轉為正式的領導幹部,按照一般的常規,是不允許調整其到其他工作崗位工作或是調離本崗位工作的,雖然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沒有規定不能調離的規定,但是在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用人的具體操作實踐中,一般是不會輕易調動試用期幹部的崗位的。如果從組織需要的角度去考慮,是否可以調動呢?這種可能性也是比較小的,畢竟組織上在考慮提拔你作為副科級領導幹部的同時,在提拔不到一年的時間裡,特別是在試用期期間,既不能符合幹部晉升的條件,也不符合降格使用的規定,沒有正當的理由是很難調動的。

其實你作為一個剛剛提拔起來的,並處在試用期崗位的副科級領導幹部,不應該在試用期內有這種想法,也不能為了回縣城去想如何調回縣城的事情,如果你付諸了行動,比如到處託關係,走後門,這在以前可能能夠辦成,但是在現在的形勢下,還是不要動這個念頭,等過了試用期,在縣城有合適的位置,可以通過合法的申請渠道向組織部門提出,走正規的調動程序,今後回到縣城,不管是到哪個部門,都可以保住副科級領導這個位置。如果硬要在試用期內想辦法回去,不但無法調回,還有可能組織上會認為你不服從組織安排,不服從組織決定,即使你回去了,在公務員隊伍中,可能你就永遠只能是一個普通的公務員,那你呆在公務員隊伍裡,又有什麼作用呢,這一輩子的前程可能就提前畫上句號了。

綜上所述,你作為新提拔的副科級領導幹部,雖然這個職務不高,但也是一個幹事創業的平臺,也是一個能發揮自己能力的崗位。如果僅僅是為了能夠回到縣城而不顧自己今後的前程,那麼你這個公務員可能就白當了。既然已經進入了公務員的行列,就要按照體制內的規矩來約束自己,規範自己的言行,以後有了好的成績或是工作業績,要回縣城機會肯定比現在要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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