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分配的對象有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分配是按照村集體內戶口進行分配的,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朋友對法律知識的淡薄和徵收方的補償分配不對等的因素,被徵收人的利益受損,中師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為大家講解土地徵收補償分配的對象有哪些?

土地徵收補償分配的對象有哪些?

一、土地徵收補償分配的對象有哪些?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徵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4)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5)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徵地補償款分配原則

(1)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補償 後,該承包方以後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徵收、徵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補償費後,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積。

實行平均分配安置補助費的,在平均調整承包地後,安置補償費平均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原承包方。

(3)屬於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價、租賃等形式取得承包權的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已經發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納承包費的,要退回剩餘期限的承包費。

(4)機動地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補償數額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耕地面 積。新增人口在獲得相當於該集體經濟組織人均面積的全額安置補償費後,今後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機動地安置補償費如有節餘,歸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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