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检察线上微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微课第二讲(检察一部李司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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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避

本章内容的修改,既体现了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精神,又顾及到了简省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正常开展。

<27>条 增加了当事人口头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记录在案的规定。

<28>条 新增了检察人员建议法庭当庭驳回回避申请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应对回避申请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该条规定,开庭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如果不属于刑诉法第29、30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该规定既保证了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也有力地保证了刑事诉讼程序正常开展。

<30>条 新增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申请途径,既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后由公安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本章内容的修改,体现了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提高诉讼效率的精神。

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

<40>条 是案件移送起诉后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明确了三种告知方式,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新增加的电话告知。电话告知要记录在案。

<41>条 对转达在押人员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不再仅限于侦查、逮捕、起诉阶段,而是规定在押或监视居住期间都有转达义务,体现了本次规则强化人权保障的精神。

<42>条 检察机关为几类特殊人群(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时间,由此前规则中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更改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明确了时间限制,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44>条 这一条内容上并没有变动。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师,检察院应查明拒绝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如果没有另行委托,我们依然要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条也是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55>条 是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的相关规定。新增的内容有电话告知并记录在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害人众多或者不确定,无法逐一告知的,可以公告告知。

缩短办理期限的规定有:

<43>条 将检察机关转交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请时间从三日内缩短为24小时内。此前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三日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本次规定将三日内缩短为24小时以内。

<53>条 将辩护人向被害人方调取证据的许可审查从七日缩短为五日。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检察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

保障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规定有:

<47>条 该条新增第二款,增加了检察办案人员的告知义务。该条款规定在诉讼阶段变化的节点,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都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切实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48>条 规定了对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行使阅卷权、会见权、通信权的审查义务。此前规则规定由公诉部门审查,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3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通知。新规则变更为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决定并通知。该条修订同时体现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实行的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和检察官职权的变动。

<49>条 规定了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设置专门场所或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并规定复印、拍照、扫描、记录等不收取费用。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辩护权的保障。

<50><52><53>条 规定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要求检察官听取意见的,直接由办案部门审查或安排,不再通过案管部门。此外,辩护人向被害人方调取证据的许可审查从七日缩短为五日。(如前所述)

<54>条 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新增了对律师意见及提交材料的附卷要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对律师发表意见的,都应当听取,并且要制作笔录、记录在案;发表书面意见的,要接收、登记、附卷,对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也要记录在案、一并附卷。

<57>条 规定了辩护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调查核实。增加的内容是:对直接向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对律师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规则》也有明确的规定,体现在第<60>条。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程序上比12年《规则》简省,更有利于约束律师正确行使权利。同时新增了律师违法、违纪的通报条款,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纪律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前四章中,第一章《通则》也涉及到很多重要内容,像第4条涉及司法责任制,第8条涉及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第4、6、7、9条都涉及到检察一体化原则,第3条涉及到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原则。这些内容也需要我们认真研读。在此就不展开叙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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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同事,我的讲解到此结束。第一检察部同事将在后面的讲解中,继续领学《规则》的其他章节。欢迎大家关注、收听、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录音:李司音

策划:白树文

美编:唐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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