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狀疫情下,形勢嚴峻,公司有權利“不要”我嗎?

2020年初,潛伏已久的新冠狀病毒的爆發讓全國都處於緊急狀態。超強的傳播性除了造成感染人數的不斷上升外,還給當下的我國各企業帶來了重大經營挑戰。

這樣的大背景下面,企業紛紛採取節約成本,控制開支相關的各項舉措。其中,不免包含縮減用工成本,即:辭退員工。


新冠狀疫情下,形勢嚴峻,公司有權利“不要”我嗎?

在辭退員工或解除勞動合同方面,我國法律有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結合此次新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經過分析,企業若想辭退員工,員工須滿足以下的其中一個條件方可:

  1. 試用期能力不夠,即:在試用期內,經過績效或其他方式考核,你顯然無法勝任工作。
  2. 嚴重違反公司的相關制度。在實際情況下,一般是曠工幾日或有營私舞弊等行為;此處,曠工可能為高頻辭退理由,如:以員工無理由曠工進行辭退。
  3. 員工存在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影響公司工作任務完成。
  4. 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如:阻撓疫情期間做檢查工作的人員並進行毆打(最近新聞有案例)就有可能被判處刑罰進而被辭退。
  5.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新冠狀疫情下,形勢嚴峻,公司有權利“不要”我嗎?

除此以外,對於疫情這般嚴重影響企業經營的情況發生,並對企業造成經營困難的狀況時,企業也有裁員的權利。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可以發現: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只有兩個

1.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

結合此次疫情來看,“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會是高頻發生的情況。但針對此種情況,關鍵是需要滿足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因此,企業在裁員時一定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才可以,否則屬於違規裁員或辭退。


2020年是一個新的十年,在這十年伊始,我們面對了極大的挑戰,風險、障礙、困難接踵而來,無論是企業,亦或是員工,都處於危險的邊緣。在這種不可抗力面前,我們作為成熟的職場人員,一方面應保護自己,做好防護,也做好對家人的勸導和防護;另一方面,也需要在這一時期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讓企業做侵犯我們勞動者權益的事情。

但好在我們有偉大的國家和有力的政府做後盾,出色的執行力和保障力的存在,讓疫情得以緩和,也出臺了相關政策,對企業給予了貸款和補貼,對我們也同時給與保護和一定的保障。

疫情會在不遠的未來結束,我們一起蓄勢待發!

(對於後續自我保護和維權正在創作,請關注後注意收看!謝謝!)


新冠狀疫情下,形勢嚴峻,公司有權利“不要”我嗎?

我是“來懂點法律吧”,想用最簡單的方式讓老百姓懂得更多的法律,希望幫助你們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已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也希望得到你們的點贊收藏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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