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10年,更多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按15%徵收

未來10年,更多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按15%徵收

25%的企業所得稅,一直是很多企業和老闆頭疼的問題。

但對於設立在西部地區的一些企業,則相對幸運很多。

不僅從2011年開始,就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優惠稅率,而且近日這一優惠又得到了延續,延續的期限更是長達10年。

4月29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三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正式確定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未來10年,更多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按15%徵收

對比此前的相關稅收政策文件,我們發現了這三點變化:

1、享受門檻降低

這次發佈的最新文件中,將鼓勵類產業企業的主營業務所佔比重要求降低了,由原來的佔收入總額的70%以上降為60%,進一步放寬了享受的門檻,擴大了享受範圍。

2、產業目錄動態調整

文件中明確說:“《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在公告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除了對企業享受的門檻降低,對於鼓勵類產業目錄範圍也可做動態調整。也就是說,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的企業被納入鼓勵類產業項目,可以享受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外,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也可以由多部門協作判定,不再需要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了。

3、享受地域合併

與舊文件相比,新文件中對於“西部地區”的界定也有變化,加入了江西省贛州市。

此前的財稅〔2013〕4號文件規定的江西省贛州市比照西部地區執行,現在合併到一個文件中來。

這是將《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號)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合併進23文件共同說明,原來文件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會從2021年1月1日起失效,這點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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