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這樣操作,讓企業少繳10萬元稅!這樣合法嗎?

案例

某器械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累計利潤440萬元,累計應納企業所得稅110萬元,由於今年整體運營形勢不好,會計人員為了節省稅費資金成本,建議企業將準備買車的計劃提前到2019年8月份,因此行政部購車45.2萬元。

借:固定資產-汽車4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2萬元

貸:銀行存款45.2萬元

該固定資產40萬元財務人員在申報企業所得稅的時候並進行了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稅前扣除了。

2019累計實際利潤額=本年累計利潤總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440萬元-40萬元=400萬元

2019年應納企業所得稅=(440-40)*25%=100萬元

節稅=110萬元-100萬元=10萬元

會計這樣操作,讓企業少繳10萬元稅!這樣合法嗎?

2、注意

以上案例不屬於偷稅漏稅,企業沒有違規行為,該企業會計人員非常好的利用了單價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企業實現了延期納稅,在當期節省了大量稅款。

參考一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以下簡稱54號文),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一)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二)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二、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三、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四、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

五、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一)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二)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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