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裁判標準出爐

  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2019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基本情況及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併發布了《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問題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指導意見》中稱,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音樂作品非免費現場表演,每首音樂作品將賠償不少於3000元。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裁判標準出爐

  2019年北京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案80165件

  北京高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民三庭庭長楊柏勇介紹,2019年,北京三級法院收案數量相較往年繼續出現大幅上升,北京三級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80165件,同比增長35.7%,其中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共57124件,佔比71.3%;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共23041件,佔比28.7%;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79769件,同比增長42.6%,其中,審結知識產權民事案件55803件、知識產權行政案件23966件。

  “日益增多的知識產權案件,既是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知識產權糾紛需求的直接表現,也是社會各界認可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的一種體現。”楊柏勇表示。

  “案件基數大、增長快、疑難案件多已成為近年來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常態。”楊柏勇表示,2020年北京法院新收知識產權案件預計將突破十萬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將面臨更多新任務、新挑戰。

  “小說《錦繡未央》”侵權案入選十大案例

  發佈會上,楊柏勇通報了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他表示,此次案例評選除了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注重對錶達自由的保護與對文化領域的價值引導以外,還體現了在知識產權領域打擊惡意行為與加大保護的特點。

  其中“小說《錦繡未央》”侵權案是新技術條件下大規模抄襲的典型案例,被告的一部小說分散抄襲了12位知名作家的16部小說,法院裁判不僅對新技術條件下的惡意抄襲行為給予了嚴厲打擊,而且向社會明確傳遞了尊重鼓勵原創、抵制抄襲的聲音。

  “《武俠Q傳》遊戲”侵權案,二審法院在釐清改編權所控制的改編行為與合理借鑑行為的基礎上,認定三被告侵害了改編權,並考慮涉案遊戲中70%以上的人物角色、武功描述以及大量故事場景都來自金庸先生的多部小說,最終判決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600萬元,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

  對於“MLGB”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二審法院認為,在網絡環境中已經存在特定群體對“MLGB”指代為具有不良影響含義的情況下,結合俊客公司在申請訴爭商標時,還申請了“caonima”等商標的情形,認定訴爭商標本身含義消極、格調不高,具有不良影響,發揮了司法對主流文化意識傳承和積極價值觀引導的職能作用。

  明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裁判標準

  發佈會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謝甄珂公佈了《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問題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指導意見》按照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頻類作品及製品,以及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案件,分章規定了7類案件適用法定賠償時的基本裁判標準和酌情增減賠償倍數的考量因素。

  其中明確,對於視頻類作品、製品,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製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3萬元;微電影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1.5 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4000元。

  對於音樂作品,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音樂作品非免費現場表演的,現場表演的門票收入能夠確定的,可以門票收入除以現場表演的歌曲數量為基數,以該基數的5%至10%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不少於3000元,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佔比為40%、60%。

  謝甄珂表示,《指導意見》對確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的原則和方法作出指引,確定損害賠償堅持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導向,遵循填平原則,體現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它的發佈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法定賠償自由裁量權的隨意性,使適用法定賠償確定的賠償數額更加有據可尋,有效提高案件審判質效。(記者 孝金波 實習生 薛婷婷)

  原標題:北京高院:非免費現場表演音樂作品 侵權每首賠償最低3000元

  來源:人民網

編輯:李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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