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產權人出賣家庭成員名下房屋的裁判規則

[裁判摘要]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以自己的名義將其他家庭成員名下的房屋出賣給他人,該行為對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效,須判斷房屋所有人是否事前知曉且同意。為此,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房屋產權證書、鑰匙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持有,對價支付情況,買受人實際佔有房屋持續時間以及相關證人證言等綜合判定。

【案例】萬學全、萬兵訴狄平等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8年第2期(總第256期)第41-44頁


非產權人出賣家庭成員名下房屋的裁判規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