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我不是藥神》反映的問題 全國人大發佈會迴應了

電影《我不是藥神》反映的問題 全國人大發佈會回應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定於8月26日(週一)上午10時在人民大會堂臺灣廳舉行新聞發佈會。8月22日開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正在審議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資源稅法草案。如獲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政部、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國家藥監局等單位有關負責人出席發佈會,共同回答與這幾部法律案有關的問題。中國網現場直播,以下為直播實錄。

香港有線電視記者:

請問這次藥品管理法第124條最後一段的規定,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話可以免責免罰,是否回應了陸勇案和聊城假藥案,回應了社會上的一些需要。第二個問題,藥品管理法沒有提到網絡上是否禁止處方藥,今後網絡上是否依然可以銷售,如何監管?除此之外,也想請問一些香港的問題,這次人大常委會有沒有涉及香港的議題?還有人大831決定宣佈將快5週年了,這個831的決定是否有修改的空間。謝謝。

袁傑:

我先說第一個問題,回應社會關切。剛才我講了,新法有新處,剛才記者同志講是否回應《我不是藥神》反映的問題,我覺得這確實是回應社會上對這個問題的關切。這個問題怎麼看呢,第一點就是從境外進口藥品,必須要經過批准,這是本法所作出的規定,這是一個原則。沒有經過批准的,即使是在國外已經合法上市的藥品,也不能進口。第二點這次對假劣藥的範圍進行修改,沒有再把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列為假藥,這就是回應了老百姓的關切。對於進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這次把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從假藥裡面拿出來單獨規定,但是不等於就降低了處罰力度,而是從嚴設定了法律責任,同時,違反第124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進口、銷售假劣藥品的,仍然按生產、進口、銷售假劣藥進行處罰。這種行為仍然是違反藥品管理秩序的行為,所以這次把假劣藥迴歸到按藥品的功效來設計假劣藥的內容,違反規定的仍然也要處罰,在法律責任中對違反管理秩序的作了專門的規定。剛才記者講到的這一款,實際上確實是為了回應社會關切。網絡的問題我也和大家報告一下。大家一直都特別關注網絡銷售的問題,現行做法明確規定說網絡不可以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是一個焦點,大家都比較關心。在二審的時候,根據現行做法規定了禁止通過網絡直接銷售處方藥,在審議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應當禁止通過網絡直接銷售處方藥,有的意見提出不要一刀切,是可以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允許網絡銷售處方藥。考慮到有兩種不同的意見,我們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堅持線上線下相同標準、一體監管的原則,法律就網絡銷售藥品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即要求網絡銷售藥品要遵守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並授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健康衛生主管部門等部門具體制定辦法,同時規定了幾類特殊管理藥品不能在網上銷售,為實踐探索留有空間。

劉沛:

網絡銷售處方藥的問題,我們之前也聽到了各種不同的意見,所以在藥品管理法修訂的過程中,大家對這個問題,特別是全國人大對這個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審慎研究。兩個觀點,一個觀點是如果允許網絡銷售處方藥,會放大藥品安全風險,帶來安全隱患,所以希望禁止。但是另外一種意見認為,在國家簡政放權和“互聯網+”的背景下,本著便民的原則,應當加強藥品監管,同時也應當為滿足人民的用藥需求,對網售處方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公共服務,不要一禁了之。這兩個觀點的確都存在。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就印發了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意見,推進“互聯網+藥品流通”,促進線上線下的融合發展,推廣“網定店取”、“網定店送”。2018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促進互聯網+健康醫療發展的意見,那裡面也提出了“互聯網+藥品供應保障服務”要探索醫療機構的處方信息和藥品銷售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所以在藥品管理法修訂過程中,人大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採取了包容審慎的態度,對我們藥監部門也提出了下一步的要求。我們考慮,按照藥品管理法的總的原則,進一步明確有關政策,一個是“線上線下要一致”,所以對於網售的主體,必須首先是取得了許可證的實體企業,就是說線下要有許可證,線上才能夠賣藥。另外,就是網上銷售藥品要遵守新的藥品管理法關於零售經營的要求。第二,考慮到網絡銷售的特殊性,對網絡銷售的處方藥規定了更嚴格的要求,比如藥品銷售網絡必須和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互聯互通,要信息能共享,主要是確保處方的來源真實,保障患者的用藥安全。再一個就是配送,配送也必須要符合藥品經營質量規範的要求。所以,通過這樣一些制度規定,我們對於網絡銷售藥品希望能夠嚴格監管,也不會出現大家擔心的問題。關於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我們也在起草過程中。下一步我們會以貫徹藥品管理法為契機,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廣泛聽取意見,進一步加快起草步伐,努力規範和引導藥品網絡銷售健康發展,更好地保障公眾的用藥權益。謝謝。

袁傑:

今天大家沒有提到最嚴厲的處罰,在藥品中如何體現最嚴厲的處罰,請記者給我們宣傳一下。因為藥這種東西,咱們就是要嚴格監管、嚴厲處罰,以保護老百姓的利益。體現最嚴厲的處罰,在藥品管理法中有這麼幾個特點,一是綜合運用了多種處罰措施,包括沒收、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期限內不受理許可申請、從業禁止,還有包括行政拘留的措施,我就不具體舉例子了。第二個特點,大幅度提高了罰款的額度,對生產假藥行為的罰款額度由原來的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而且規定貨值金額不足十萬的要按十萬算。第三個特點,對一些嚴重違法行為實行“雙罰制”,處罰到人。從法律責任146條之後是對監管部門的一些要求,監管部門都是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的。146條之前有十處是處罰到人的,大家也可以進行一些關注。第四個特點,提出了懲罰性賠償的原則。第五個特點,我還想說一下,藥品管理法要實施好,監管部門的責任不可小視。實際上並不是一個監管部門來管這個藥,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和本法規定的各個有關部門的職責,各個主管部門要協同作戰。在本法裡強調了各級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三定方案的職責要分工協作。在法律裡面有一條,監管部門在查處假藥劣藥違法行為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部門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從重處分。就是說,不作為的要嚴格處置。最後,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何紹仁:

謝謝兩位。剛才你提了一連串的問題,還有兩個不是本次新聞發佈會議題範圍內的,但我簡單給你講兩句。第一個問題,本次常委會的議程是公開報道的,沒有你說的相關的議題。第二,你講到831決定的問題,831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香港事務的處理必須在憲法、香港基本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在法治的軌道上予以解決。謝謝。各位還有什麼問題,各位嘉賓還有補充的嗎?還有問題,最後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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