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亡於兩宋的奴隸制,是封建法制的進步,更是宋朝文人的氣節傲骨

引言:

奴隸制是伴隨著整個封建社會的發展而存在的,從封建社會誕生開始它就已經存在了,而直到封建社會結束它才消亡。

但是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上,奴隸制曾經在兩宋時期消亡過一次,當然也是封建時期唯一一次的消亡。

消除奴隸制這一創舉可以說是中國封建法制乃至世界法制發展的巔峰。

而這一創舉產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由於兩宋時期商品經濟和法制的劃時代發展,中國自古以來的私奴制度也逐漸動搖。

仁宗時期的私奴獲得了等同於平民的法律地位,而高宗時期官奴制度正式消亡,“奴婢”一詞被“人力”和女使“取代”。

在宋朝之前,不管奴婢的法律地位如何波動,但始終不曾改變奴婢在權利上的客體地位。

只有兩宋時期的法律賦予了奴婢權利的主體地位,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根深蒂固的奴隸制消失在了兩宋時期,並且在兩宋時期沒有過反彈呢?其實很大一部分是由於宋朝監督機制的創新性變革。

一、權力的制約與宋朝中央監督機制的變革

兩宋時期,中央政府的監督機構與行政機構之間形成了錯綜複雜的監督網。他們不僅在朝堂上互相監督,還垂直監督於地方。

消亡於兩宋的奴隸制,是封建法制的進步,更是宋朝文人的氣節傲骨

趙匡胤

宋朝建立初期,宋太祖吸取了唐朝武將禍國的教訓,提出了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基本國策。

但名為“共治”,實際上只是給了士大夫上疏言過的權力,這也是為什麼宋朝士大夫敢於死諫的原因之一。

而在宋太祖確立了以文治為主的基本國策之後,宋太宗則著手於加強諫官的權力。

他改左、右補朗為左、右司諫,左、右拾遺為左、右正言,成為宋朝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源頭。

到了真宗時期,真宗以“且要異論相攪,即各不敢為非”的核心思想,“置諫官、御史各六員,每月員奏事,有急務聽非時人對。

”這是是御史、諫官規正皇帝詔令的“臺諫論列”初始階段。而到了乾興元年御史臺的下屬臺院、殿院、察院,行使彈劾權,已經無須經上級同意。

御史上諫皇帝,下察百官,舉足輕重,所以真宗為了防止御史臺處於被監督的真空,賦予行政機構尚書省“掌奏御史之職”。使御史臺也處於被監督之中。

真正拉開大變革序幕的是宋仁宗,他推行“上下相維,內外牽制”的治官方略,並率先垂範,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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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百姓

從中央到地方,無不效仿。而宋神宗朝改革諫院,增設中書後省與門下後省,兩省諫官之間也互相監督。

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以“左為名者隸門下後省,“右”者隸中書後省。

在此之前,諫官分親職與不親職兩類:一類是諫院親職者,另一類不親職者,僅僅是官員定俸的標準,此後均為實權。

給事中隸門下後省,中書舍人為門下後省主管。但兩者都具有獨立封駁權。

御史臺的改革是創置六察司,制定了更加具體化的六察法規。尚書省“置御史房”,彈奏六察御史失職,嚴守保密法。

至此,獨立監察部門與行政機構之間、監察部門給、舍、臺、諫之間,多重複合的監督網絡編織定型。

君主之權受到多種制約,皇帝的詔令,必經監督程序,“政事之行,給、捨得繳駁,臺諫得論列。若給舍以為然,臺諫以為不然,則不容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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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員

在宋朝改革創新制度的大環境下,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的權力都得到了很好的監督。

而正是這種嚴密的中央監督網絡的形成,才使得地方上的權力有所制約,而人力和女使們的權力才能得到真正意義上的維護。

二、地方監察網的建立與宋朝奴隸制度的消亡

宋朝的地方監督系統分為監司與通判兩級。而宋朝在司法領域上的監督則體現在,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是互相分離又互相監督的。

並且到了宋徽宗時期,為了挽救日薄西山的宋朝,宋徽宗不得不解開了對於“越訴”的禁止。開了宋朝“越訴”之風的先例。

  • (一)、法律上對於奴婢權力上的維護

宋朝在地方設四司,四司集行政、監察權力於一身。但是四司並無統屬關係,它們既互相監督又垂直監察地方,在地方形成了互相制約的嚴密監督網。

正是由於地方監察網的逐漸完善,僱主殘害私奴的情況才能不斷的被上傳到朝廷耳中。

宋仁宗時期,已經在法律上規定了私奴享有和平民同樣的法律地位,但是僱主迫害私奴的事情還是頻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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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

比如,景祐三年,京城開封府針對實際生活中,廂主乘私奴病重之機,用非法手段加速其死亡的情況,上奏朝廷。

仁宗知道後立即下詔“今後所申壯內無醫人姓名及一日三申者,差人檢驗"。

從此,朝廷增設了醫生簽署私奴死亡報告的款項來約束僱主。依法懲治官員侵害人力、女使人身權的力度也逐漸加大。

仁宗嘉佑六年,知江州刑部郎中蕭固,追三官責蔡州團練副使,因“知桂州日,令部吏市女口”。

英宗時官員劉注,坐刺僕人面,“追三官,潭州編管。"編管,即犯人的名籍被編入發配之地,接受監督管制。

到了神宗時期,朝廷進一步加大對私奴的保護,嚴懲官員笞打女使,“都官員外郎朱充國同知禮院,…充國笞二婢,送開封即自劾,既釋罪並罷其職事。”

官員打奴婢會斷送前程,金字塔式的貴賤等級結構被否定了,貴賤距離縮短了。

這個案件為侵害人力、女使身體權的地方官員敲響了警鐘,侵犯人力、女使不因權貴勢力而免責,這是獨存於宋朝的偉大進步。

  • (二)、廣開越訴之門與宋朝維權意識的高漲

宋徽宗時期,為了挽救已經大不如前的宋朝,規定司法領域的審與判互相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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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徽宗

並在結案之後給當事人說明案情的原由,爭議事實以及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條,若不服,上訴於州,再不服,上訴於監司,由監司送鄰州委官審理,仍不服,上訴於戶部。

這一創舉,既是對執法權力的外部監督,也為下層民眾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法律程序的保障。

宋徽宗政和三年頒佈了“許民越訴”的詔敕,開了“越訴”禁區。

到了宜和七年,越訴範圍不斷擴大,這是朝廷為了避免冤案無處受理而不得已開的先河。

而且在南宋奴婢制度早已不復存在,所以越訴權的範圍擴大到了人力、女使身上。

“民間諸色人訴訟事節,州縣監司各有結絕日限,……依公結絕,如違許人戶越訴。"“民間諸色人”在宋朝時是包括人力和女使的。所以越訴的開放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人力和女使的權力。

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歷史中,唯獨宋朝開放了越訴這一民事訴訟上的特別程序。

這既是出於一種無奈,也代表著宋朝對於民間冤案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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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鼓鳴冤

同時由於越訴的開放,宋朝社會上的維權意識逐漸高漲,形成了對於權力的外部監督,使宋朝對權利的監督達到了封建社會的頂峰。

三、消亡的奴隸制,是封建法制的進步更體現了宋朝的文人氣節

宋朝對於權力的嚴密監督,尤其是臣下監督皇上的法治思想,突破了儒家文化中,以倫理率律的教條。

否定了“德主刑輔”,靠官員個人修養,自覺守法的傳統,將法置於治國首位,這在傳統封建社會中無疑是一個偉大的創新。

而宋朝的治國思想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宋朝開國也曾突出過以禮治國的國策。

但是受到商品經濟和現實社會發展的衝擊,以禮治國變得不再適用,於是在宋朝發生了“度時變法”。

以法律來保障社會的運行,保證奴婢的人身權利,體現了社會對於公平公正的嚮往。

因此我們可以做出宋朝主流並非專制主義和積貧積弱的的結論。宋朝的大部分時候,士大夫們都是講氣節的,他們敢於直言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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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百姓

他們將百姓的權益,和國家的存亡時刻放在心頭;他們採用各種法律來維護社會的正義,維護人民的權益;他們一邊監督他人,一邊又被他人監督。

正是這種具有公平公義性質的監督制度的創立,才促使了奴隸制度的消亡,從而解放了社會的生產力,使宋朝成為了當時世界上最強大的帝國。

結語:

宋朝嚴密的監督體系以及權力的制衡是宋朝奴隸制度消亡的主要原因,同時也是宋朝奴隸制度沒有反彈的原因。

奴隸制度的消亡使得宋朝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得到了解放,成為了當時世界範圍內最強大的國家。

而在這之後復辟奴隸制的元、明、清,國力都不如宋朝強盛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參考文獻:

《宋史》

《續資治通鑑長編》

《東軒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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