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無論工作還是生活
我們都離不開電
但“電禍”猛於虎
一旦違規用電
就容易釀成悲劇
為捕獵野豬
興國縣二人在農田裡私設電網
不料野豬沒電到
卻造成一無辜路人觸電身亡
案情回顧
2020年8月,興國縣南坑鄉某村村民邱某某發現其家門口農田有野豬出沒,便將該情況告訴其姐夫肖某甲,並邀集肖某甲電野豬。之後,肖某甲攜帶電野豬工具來到邱某某家中,在門口農田處架設電網並接通邱某某家中電源。8月15日凌晨,村民肖某乙、劉某某、廖某某等人打野豬路過該農田時,被害人肖某乙不慎接觸電網,被電身亡。
近日,興國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肖某甲、邱某某。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檢察官提醒
我國法律規定,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禁止私設電網。但在現實生活中,為了防賊防盜或者捕獵野豬等野生動物,有的人會私自架設電網,殊不知這樣容易對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檢察官在此提醒,私拉電網的行為輕則違反法律法規,會受到行政處罰,重則危及他人生命會追究刑事責任。切勿抱著僥倖心理私設電網,以免釀成悲劇,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而追悔莫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