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問題(三)離婚冷靜期可能通過且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關於離婚冷靜期的問題,前面已經討論過兩次。目前人代會有了最新進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明確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但有觀點認為,應當對離婚冷靜期設立甄別機制,在家庭暴力等案件中不應設置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問題(三)離婚冷靜期可能通過且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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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進展:

5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回應稱,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況,對於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一般通過起訴解決。“對於這一規定,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絕大多數是贊成的,認為有利於解決衝動離婚的問題,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但也有的意見提出,對於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規定離婚冷靜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經研究認為: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而起訴離婚是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從我們瞭解的情況看,英國、法國、俄羅斯、韓國等國家都規定了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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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我們之前分析的結論沒有錯。即離婚冷靜期制度即使通過,也只會在協議離婚中(民政部門領取離婚證)時適用。如果對離婚與否有爭議、或涉及家暴、賭博、財產糾紛等問題,建議直接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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