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9年7月,張三受李四(已死亡)指使,以務工為由將被害人王某某(2003年4月4日生)騙至某市,後由李四以毆打、恐嚇的方式迫使王某某在某市賓館等地實施賣淫活動,由張三負責接送和看管王某某。同年8月17日,王某某通過嫖客報案,張三被公安人員抓獲。
經法醫鑑定,王某某右腕背創傷、胸背部、右腰部皮下出血,其損傷程度已達輕微傷。
【法院觀點】
張三無視國家法律,結夥強迫未成年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應依法懲處。
張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判決結果】
張三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二、什麼是強迫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三、強迫賣淫罪怎麼判刑?
1、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強迫賣淫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粵2071刑初4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