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與代理詞混同,是代理律師常犯的通病

答辯狀與代理詞混同,是代理律師常犯的通病

在民事訴訟中,答辯狀與代理詞作用不同,各司其職,適應於不同的訴訟階段。但是在庭審事務中,將答辯狀與代理詞混同,將答辯意見寫成代理意見的現象卻並不少見。

答辯狀是對應原告的起訴狀,是在原告宣讀起訴狀之後被告發表的意見。答辯意見是針對原告起訴狀中的訴求和事實理由,提出的質疑或否定,是對起訴狀的反駁。而代理詞則是在庭審調查階段結束之後,進行辯論之時,原被告雙方宣讀的法律文書,對案件發表的意見。代理詞可以引用部分答辯的事由,但是答辯狀不應包含代理意見,二者不能混淆。

答辯狀只針對起訴狀書寫的內容,主要職責是指出原告起訴狀中的虛假,錯誤之處。是對起訴狀的訴求和事實理由進行應答或反駁。對實際案情無須詳述,一般只駁不立。而代理詞是對案件整體評述,既有批駁,更要有立論。答辯意見一般只談“事”不講“理”。挑剔、糾錯是其主要任務。而代理詞則有破有立。擺事實,也講道理。

在邏輯層面,答辯意見主要使用簡單的判斷,指出起訴狀的訴求和事實理由對或錯,有或無,僅此而已。而代理意見則使用各種推理論證,對案件進行評判理論,最終導出有利於己方的結論。

代理詞與答辯狀混同,之所以成為代理被告律師常犯的通病。主要因為代理被告律師缺少訴訟整體觀,只注重案件內容,輕視程序進程。沒有對訴訟各階段進行分工佈局。對訴訟各階段的分工和職責不清晰。另外,擔心遺漏,擔心說不明講不清,所以在庭審答辯之時,即將全部事由統統拋出。

在開庭答辯之時將代理意見亦納入答辯之中。導致法庭辯論階段,代理律師因無新的意見,新的觀點,無法在辯論階段正常發揮律師應有的作用。致使代理成效大打折扣。

在庭審開始辯論階段之時,主審法官一般會主動告知雙方代理律師“起訴狀和答辯狀已經陳述過的意見和內容,辯論時就不要重複了。”可能是每一位訴訟律師都經歷過的場景。

重複答辯意見,是被庭審法官禁言的常見原因。如果被告代理律師沒有嚴格界定答辯狀,越界將代理意見寫進了答辯狀,在庭審最重要的辯論階段,最應當發表和闡述意見的時刻,你的發言將被法官打斷,被告知: “答辯已經講過,現在就不要重複了。如果沒有新的意見就不要說了。”你只能尷尬地坐在那裡,聽原告代理律師洋洋灑灑闡述。

為避免因重複被庭審法官禁言的尷尬,在你撰寫答辯狀或發表答辯意見之時,一定要抑制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慾望。訴訟是分階段的,訴訟文書亦是分功能的。

要學會分段而治。知可言,更要知不可言。只有如此,在庭審中,你才可能成為永遠有話可說,有理可講的那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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